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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電子發票典當服務問答

馬來西亞電子發票典當服務問答

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於2026年8月26日更新了電子發票實施的特定行業常見問題解答。該常見問題解答現已新增典當相關交易的指引。

一、
發放典當貸款以及其後贖回或續噹噹票的電子發票處理方式為何?

電子發票的處理方式取決於具體交易類型:

發放典當貸款: 典當商向當戶發放典當貸款時,無需就貸款本金開立電子發票。

贖回或續噹噹票: 若當戶要求開立電子發票,典當商須就以下交易開立電子發票:
  1. 典當商所收取的當票費用; 以及
  2. 贖回或續噹噹票時所收取的利息。

若當戶未要求開立電子發票,典當商將開立一般收據,並須在月結束後七(7)天內開立綜合電子發票。

二、
就未贖回典當貸款所確認的年終應計應收利息,是否須開立電子發票?

就為會計或稅務目的而確認的年終應計應收利息,無需開立電子發票。

三、
根據1972年《典當商法令》,若作為貸款擔保的典當物品未在規定期限內贖回,其電子發票處理方式為何?

當作為貸款擔保的典當物品未在規定期限內贖回時,其電子發票處理方式取決於所有權是自動轉移還是通過拍賣程序轉移:

  1. 貸款不超過200馬幣: 若作為不超過200馬幣貸款擔保的典當物品未獲贖回,該典當物品的所有權將自動轉移給典當商,無需經過拍賣程序。在此情況下,典當商須就取得該典當物品開立自開電子發票。

  2. 貸款超過200馬幣: 若作為超過200馬幣貸款擔保的典當物品未獲贖回,該典當物品將透過拍賣出售。電子發票的規定取決於該物品的購買方:
    (1)
    若典當商在拍賣中購得該典當物品,典當商須就購買該典當物品開立自開電子發票,並就所收取的利息及其他適用費用開立電子發票。;
    (2)
    若第三方競標者在拍賣中購得該典當物品,該第三方競標者須就購買該典當物品開立自開電子發票;典當商則須就所收取的利息及其他適用費用開立電子發票。

四、
典當物品拍賣所產生的盈餘款項,包括移交予總會計師署(以下簡稱"總會計師署")的無人認領盈餘款項,其電子發票處理方式為何?

若拍賣所得款項超過典當商可追討的總額,由此產生的盈餘款項的電子發票處理方式如下:

  1. 以信託方式持有或退還予當戶的盈餘款項: 若拍賣所得款項超過典當商可追討的金額,且該盈餘款項是以信託方式為當戶持有,則典當商無需開立電子發票。同樣地,若該盈餘款項其後退還予當戶,亦無需開立電子發票。
  2. 移交予總會計師署的無人認領盈餘款項: 若盈餘款項一直無人認領,並其後由典當商移交予總會計師署,則無需開立電子發票或自開電子發票。

五、
當典當商出售其先前所取得的典當物品時,其電子發票處理方式為何?

當典當商出售先前所取得的典當物品時,若買方要求開立電子發票,典當商須開立電子發票。

若買方未要求開立電子發票,典當商將開立一般收據,並須在月結束後七 (7) 天內開立綜合電子發票。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訪問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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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馬來西亞電子發票典當服務問答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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