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知识库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税务  马来西亚电子发票典当服务问答 

知识库

分享

马来西亚电子发票典当服务问答

马来西亚电子发票典当服务问答

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于2026年8月26日更新了电子发票实施的特定行业常见问题解答。该常见问题解答现已新增典当相关交易的指引。

一、
发放典当贷款以及其后赎回或续当当票的电子发票处理方式为何?

电子发票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具体交易类型:

发放典当贷款: 典当商向当户发放典当贷款时,无需就贷款本金开立电子发票。

赎回或续当当票: 若当户要求开立电子发票,典当商须就以下交易开立电子发票:
  1. 典当商所收取的当票费用; 以及
  2. 赎回或续当当票时所收取的利息。

若当户未要求开立电子发票,典当商将开立一般收据,并须在月结束后七(7)天内开立综合电子发票。

二、
就未赎回典当贷款所确认的年终应计应收利息,是否须开立电子发票?

就为会计或税务目的而确认的年终应计应收利息,无需开立电子发票。

三、
根据1972年《典当商法令》,若作为贷款担保的典当物品未在规定期限内赎回,其电子发票处理方式为何?

当作为贷款担保的典当物品未在规定期限内赎回时,其电子发票处理方式取决于所有权是自动转移还是通过拍卖程序转移:

  1. 贷款不超过200马币: 若作为不超过200马币贷款担保的典当物品未获赎回,该典当物品的所有权将自动转移给典当商,无需经过拍卖程序。在此情况下,典当商须就取得该典当物品开立自开电子发票。

  2. 贷款超过200马币: 若作为超过200马币贷款担保的典当物品未获赎回,该典当物品将透过拍卖出售。电子发票的规定取决于该物品的购买方:
    (1)
    若典当商在拍卖中购得该典当物品,典当商须就购买该典当物品开立自开电子发票,并就所收取的利息及其他适用费用开立电子发票。;
    (2)
    若第三方竞标者在拍卖中购得该典当物品,该第三方竞标者须就购买该典当物品开立自开电子发票;典当商则须就所收取的利息及其他适用费用开立电子发票。

四、
典当物品拍卖所产生的盈余款项,包括移交予总会计师署(以下简称"总会计师署")的无人认领盈余款项,其电子发票处理方式为何?

若拍卖所得款项超过典当商可追讨的总额,由此产生的盈余款项的电子发票处理方式如下:

  1. 以信托方式持有或退还予当户的盈余款项: 若拍卖所得款项超过典当商可追讨的金额,且该盈余款项是以信托方式为当户持有,则典当商无需开立电子发票。同样地,若该盈余款项其后退还予当户,亦无需开立电子发票。
  2. 移交予总会计师署的无人认领盈余款项: 若盈余款项一直无人认领,并其后由典当商移交予总会计师署,则无需开立电子发票或自开电子发票。

五、
当典当商出售其先前所取得的典当物品时,其电子发票处理方式为何?

当典当商出售先前所取得的典当物品时,若买方要求开立电子发票,典当商须开立电子发票。

若买方未要求开立电子发票,典当商将开立一般收据,并须在月结束后七 (7) 天内开立综合电子发票。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访问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https://www.hasil.gov.my/en/

啓源集团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马来西亚公司的筹建、注册及各类许可证/牌照的申请及后续维护、税务筹划、会计审计、移民签证及知识产权服务,有关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联系:
电邮: info@kaizen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下载: 马来西亚电子发票典当服务问答 [PDF]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Bahasa Melayu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