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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電子發票:過渡寬限期延長

馬來西亞電子發票:過渡寬限期延長

根據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於2026年1月5日發佈的媒體公告,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宣佈實施若干行政措施,以促進第四階段電子發票於2026年1月1日正式推行。該等措施旨在通過延長過渡寬限期及引入更具實務性的電子發票開具彈性安排,以減輕微型、小型及中型企業的合規負擔。

根據更新後的定義,公司只有在普通股的實繳資本中,外資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不超過 20% 的情況下,才可被認定為中小企業。這裏的外資股東指一家或多家在馬來西亞以外註冊的公司,或非馬來西亞公民的個人。

此變更自 2024 課稅年度起適用,擁有外資的公司應審查其股權結構,以確定是否仍符合中小企業資格。

  1. 過渡寬限期延長

    繼我們此前就該事項發佈的文章(https://www.kaizencpa.com/cht/Knowledge/info/id/2043.html) 後,現就過渡寬限期作出更新。受第四階段電子發票影響的納稅人,將享有為期 12個月 的過渡寬限期,以取代此前規定的6個月。相關變更已以藍色標示。

    過渡寬限期安排如下:

    序號

    適用納稅人

    過渡寬限期

    1.

    年營業額或收入超過 100,000,000馬幣 的納稅人

    202481日至2025131

    2.

    年營業額或收入超過 25,000,000馬幣 且不超過 100,000,000馬幣 的納稅人

    202511日至2025630

    3.

    年營業額或收入超過 5,000,000馬幣 且不超過 25,000,000馬幣 的納稅人

    202571日至20251231

    4.

    年營業額或收入不超過 5,000,000馬幣實施日期為202611

    202611日至20261231

    5.

    年營業額或收入不超過 5,000,000馬幣實施日期為202671

    202671日至20261231


  2. 過渡寬限期合規彈性安排

    在過渡寬限期內,納稅人可採用以下彈性措施:

    • 允許為所有活動和交易開具合併電子發票,包括《電子發票專項指引》第3.7節列明的行業。即便買方要求開具單獨電子發票,也允許使用合併電子發票。
    • 允許在所有自開票情形下開具合併自開電子發票,適用於《電子發票專項指引》第8.3節規定的所有自開票場景。
    • 納稅人可在「產品或服務描述」欄中填寫任意交易描述。

  3. 罰款豁免

    在過渡寬限期內,只要納稅人遵守上述第2點所列的規定,對於未完全符合電子發票要求的情況,將不予處以罰款。

  4. 建築材料貿易商的特別優惠

    針對建築材料批發及零售行業的納稅人,提供額外寬鬆安排:

    • 允許開具合併電子發票。
    • 僅當交易金額超過 10,000馬幣 或買方要求時,才需開具電子發票。

    該優惠考慮到該行業交易量大但單筆金額低的特點,在降低行政負擔的同時,仍確保高價值銷售的合規性。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啓源集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馬來西亞公司的籌建、註冊及各類許可證/牌照的申請及後續維護、稅務籌劃、會計審計、移民簽證及知識產權服務,有關詳情請諮詢我們的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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