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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电子发票:过渡宽限期延长

马来西亚电子发票:过渡宽限期延长

根据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于2026年1月5日发布的媒体公告,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宣布实施若干行政措施,以促进第四阶段电子发票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推行。该等措施旨在通过延长过渡宽限期及引入更具实务性的电子发票开具弹性安排,以减轻微型、小型及中型企业的合规负担。

根据更新后的定义,公司只有在普通股的实缴资本中,外资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超过 20% 的情况下,才可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这里的外资股东指一家或多家在马来西亚以外注册的公司,或非马来西亚公民的个人。

此变更自 2024 课税年度起适用,拥有外资的公司应审查其股权结构,以确定是否仍符合中小企业资格。

  1. 过渡宽限期延长

    继我们此前就该事项发布的文章(https://www.kaizencpa.com/chs/Knowledge/info/id/2043.html) 后,现就过渡宽限期作出更新。受第四阶段电子发票影响的纳税人,将享有为期 12个月 的过渡宽限期,以取代此前规定的6个月。相关变更已以蓝色标示。

    过渡宽限期安排如下:

    序号

    适用纳税人

    过渡宽限期

    1.

    年营业额或收入超过 100,000,000马币 的纳税人

    202481日至2025131

    2.

    年营业额或收入超过 25,000,000马币 且不超过 100,000,000马币 的纳税人

    202511日至2025630

    3.

    年营业额或收入超过 5,000,000马币 且不超过 25,000,000马币 的纳税人

    202571日至20251231

    4.

    年营业额或收入不超过 5,000,000马币实施日期为202611

    202611日至20261231

    5.

    年营业额或收入不超过 5,000,000马币实施日期为202671

    202671日至20261231


  2. 过渡宽限期合规弹性安排

    在过渡宽限期内,纳税人可采用以下弹性措施:

    • 允许为所有活动和交易开具合并电子发票,包括《电子发票专项指引》第3.7节列明的行业。即便买方要求开具单独电子发票,也允许使用合并电子发票。
    • 允许在所有自开票情形下开具合并自开电子发票,适用于《电子发票专项指引》第8.3节规定的所有自开票场景。
    • 纳税人可在“产品或服务描述”栏中填写任意交易描述。

  3. 罚款豁免

    在过渡宽限期内,只要纳税人遵守上述第2点所列的规定,对于未完全符合电子发票要求的情况,将不予处以罚款。

  4. 建筑材料贸易商的特别优惠

    针对建筑材料批发及零售行业的纳税人,提供额外宽松安排:

    • 允许开具合并电子发票。
    • 仅当交易金额超过 10,000马币 或买方要求时,才需开具电子发票。

    该优惠考虑到该行业交易量大但单笔金额低的特点,在降低行政负担的同时,仍确保高价值销售的合规性。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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