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電子發票加速資本津貼
為協助納稅人實現系統現代化並符合強制實施電子發票(「e-Invoice」)的期限要求,《2026年所得稅(加速資本津貼)(實施電子發票的信息與通信技術設備)規則》[P.U.(A) 162/2026] 及《2026年所得稅(加速資本津貼)(實施電子發票的定製電腦軟體開發成本)規則》[P.U.(A) 163/2026] 已正式頒布,以針對納稅人為實施電子發票而發生的相關支出提供加速資本津貼。
上述兩項規則均適用於2024課稅年度至2027課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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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所得稅(加速資本津貼)(實施電子發票的信息與通信技術設備)規則》[P.U.(A) 162/2026]
凡為業務用途實施電子發票而購置或安裝任何信息與通信技術(「ICT」)設備所發生的資本性支出,均可申領加速資本津貼。加速資本津貼率為初始津貼20%及年度津貼40%。
下列ICT設備的購置可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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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禁系統(Access Contro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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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系統(Bank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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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碼設備(Bar Code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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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頁機或連續紙分離機(Burster or Decoll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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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及連接器(Cable and Conn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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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輔助設計系統(Computer-aided 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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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輔助製造系統(Computer-aided Manufactu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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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輔助工程系統(Computer-aided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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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卡器(Card Re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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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及其組件(Computer and Compon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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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處理器(Central Processing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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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設備(St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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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器(Sc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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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表機(Pr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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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器或讀取器(Scanner or Re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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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配件(Access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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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及網絡設備(Communication and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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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系統或軟體套裝(Software System or Software Pack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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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所得稅(加速資本津貼)(實施電子發票的定製電腦軟體開發成本)規則》[P.U.(A) 163/2026]
任何就開發用於實施電子發票的定製電腦軟體而產生的諮詢費用、軟體所有權權利付款以及相關附帶費用,如用於業務用途,均可申領加速資本津貼。加速資本津貼率為初始津貼20%及年度津貼40%。
定製電腦軟體的開發成本,應視為在該定製電腦軟體可用於業務用途的課稅年度之基期內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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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申領該項津貼的納稅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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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2024年所得稅(電子發票開具)規則》[P.U.(A) 265/2024]所規定的電子發票實施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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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34A條文下由總監(Director General,「DG」)發布的指南獲得任何有關電子發票開具的靈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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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DG根據第134A條文所發布指南中規定的電子發票開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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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已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商業註冊機構、地方政府或法定機構註冊的營業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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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情況
若納稅人就實施電子發票所購置的信息與通信技術(ICT)設備或定製電腦軟體開發成本已享有任何相關優惠,則該加速資本津貼不適用,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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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1986年投資促進法令》(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下的任何投資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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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33條文申報任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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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據第34A條文申報任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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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據第7A條文申報再投資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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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據第7B條文申報服務業投資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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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據第154條文下的任何規則申報加速資本津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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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據該法令第127(3)(b)段或第127(3A)小段獲豁免,而該豁免涉及與該納稅人就實施電子發票所產生的資本性支出或定製電腦軟體開發成本全部或部分等值的法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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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
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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