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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个人于网络经营销售之销售额应合并计算

台湾个人于网络经营销售之销售额应合并计算

台湾部分网络卖家常利用配偶或亲朋好友的名字于网络平台设立多个账号销售商品,藉此分散销售额以达免办台湾国税局税籍登记或免使用统一发票的目的。但台湾国税局近期也开始扩大搜集网络事务数据,加强列选查核防杜网络卖家规避课税的行为。

目前需要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的情况有下面二种:

  1. 将所有的网路平台及社群媒体之销售额合并计算,当月销售货物或劳务达营业税起征点者〔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者,须依规定向台湾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

  2. 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者,除须依规定向台湾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外,亦应依法使用统一发票。

举例如下,甲君自2023年起于某知名网路电商平台,申请多达11个会员卖场帐号销售掌上型游戏机等热门电玩商品,经台湾国税局查获甲君为实际经营者,其自2023年1月合计销售额已达营业税起征点,惟未办台湾税籍登记,且于2023年2月至2024年12月间销售额合计3,455万余元,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除补征营业税172万余元,并依台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1项第1款及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86万余元罚锾。

启源建议如有上述情况,在未经检举及未经台湾国税局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台湾国税局补办税籍登记及补缴所漏税额并加计利息,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除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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