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个人网红的收入需要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网红是个新兴的职业,对于如何课税,在台湾一直还没有很明确的定调。但近日,台湾的财政部门发布了「个人经常性于网络发表创作或分享信息课征营业税作业规范」。先从营业税(VAT)先开始辅导,下一阶段就是网红的所得税了。
根据新规定,在台湾的网红,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须办理税籍登记并依规定课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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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例如在台湾设有办公室、或居住在台湾、或使用台湾的手机门号(+886)、或透过账单地址、银行账户、IP 位址、SIM 卡等资讯可判断为台湾境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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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营业牌号:例如在台湾己成立独资、行号、工作室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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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例:有雇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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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网络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征点(现行货物新台币10万元、劳务新台币5万元)。
收入的种类比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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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ate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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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Youtube,IG等等)的广告分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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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业配的收入
举例说明,Vivian是一位居住在台湾的台湾人,经营一个美妆YT分享她的化妆心得及技巧,偶尔也有一些业配。她从YT取得分润收入新台币65元,其中来自台湾付费观看以及免付费观看的部分占80%(即新台币52元),因Vivian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台湾,按税率5%报缴营业税(若是Vivian符合小规模的定义(注1),则依税率1%课征);至于来自于境外付费或免付费观众收看的占比20%(即新台币13元),则因Vivian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Vivian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即实质上就没有营业税的负担了)。
注1:小规模,系指规模狭小,交易零星,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新新台币200,000 元,按查定课征 营业税之营业人。
考虑新制施行初期网红及平台对相关规定不清楚,已订定至2026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于2026年7月15日以前)为辅导期间。该期间内,网红及平台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报缴营业税之情形者,可免依台湾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