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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據
《1967年所得稅法令》(以下簡稱「該法令」)附表3第19A段為SVA提供特別免稅額率,以取代附表3第10段及第15段的一般資本免稅額。特別免稅額率為每項小額資產所產生QPE的100%。
若要符合申請SVA特別免稅額的資格,申請人還須符合該法令附表3下申請資本免稅額的一般要求。
- 申請選擇
申請人可選擇申請SVA特別免稅額,或該法令附表3第10段及第15段下的一般資本免稅額。若申請人在其稅務計算中以特別免稅額率計算SVA免稅額,即視為已選擇特別免稅額。
若申請人已就SVA申請特別免稅額,則不得再就該資產申請一般資本免稅額。申請人必須始終適用該資本免稅額率,直至QPE總額被全數吸收為止。
- 申請SVA的資格
以下人士不符合申請小額資產特別免稅額的資格:
(1)商業信託,或在經證券委員會批准的證券化交易中,為資產支持證券化而成立的特殊目的機構。
(2)已選擇申請該法令附表3第10段及第15段下一般資本免稅額的人士。
根據該法令附表3第19A(1)段及第19A(3)段,每項SVA不得超過2,000馬幣。每個評稅年可作為特別免稅額申請的QPE總額,取決於納稅人的類別:
稅務處理
每項資產的價值
每個評稅年的最高QPE
微型、小型及中型公司 (MSMC)
不超過2,000馬幣
無限額
非MSMC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LLP)
不超過2,000馬幣
20,000馬幣
- 微型、小型及中型公司
根據第19A(3)分段,MSMC在每個評稅年申請特別免稅額時,QPE總額不設上限。該公司必須是在馬來西亞註冊成立的居民公司,並符合MSMC的標準。自2024評稅年起,第19A(4)(d) 分段的額外股權條件也同樣適用。有關MSMC(亦稱MSME)標準的更多信息,請參閱我們此前發表的文章:https://www.kaizencpa.com/Knowledge/info/id/2049.html
就此而言,某基準期內來自業務來源的總收入,是指未扣除任何項目前該來源的全部收入。若公司屬於以下情況,則不符合無限額申請的資格:
(1)被視為沒有來自業務來源的總收入,例如未在馬來西亞交易所上市的投資控股公司;
(2)沒有該法令第4(a)條下來自業務來源的總收入,但有其他收入,例如第4(c)條及第4(d)條下的利息和租金;或
(3)沒有來自業務來源總收入的休眠公司。
若公司有經營業務,但因當期虧損或業務暫時停止運營而沒有業務總收入,則不受上述排除規定的影響。
- 非MSMC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LP)
不符合MSMC標準的非MSMC公司及LLP仍可就小額資產申請特別免稅額,但每個評稅年的QPE總額上限為20,000馬幣。超過20,000馬幣的QPE不適用特別免稅額率,而是符合申請一般資本免稅額的資格。
- 租購
若SVA是以租購方式購置,則不適用特別免稅額。然而,納稅人仍可就以租購方式購置的資產申請一般資本免稅額。
- 處置已獲特別免稅額的資產
若SVA已獲給予特別免稅額,並在某評稅年的基準期內被處置,根據該法令附表3第35段,如果處置價值高於處置日的剩餘開支,則可徵收平衡課稅(balancing charge)。
根據該法令附表3第37段,平衡課稅不得超過就該SVA已申請的資本免稅額總額。
- SVA註銷
若SVA已過時或損壞,且既無法修復也無法出售,則予以註銷,其市場價值視為零。
納稅人須保存妥善的記錄,以區分哪些資產已申請一般資本免稅額,哪些資產已申請SVA特別免稅額。根據該法令第82A條,此類記錄及文件必須自提交所得稅報稅表的評稅年結束起保存七(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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