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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8年服務稅規例》附表一第G組第(2)欄第(j)項,僱傭服務屬應課稅服務。惟以下兩類僱傭服務不屬於服務稅的徵稅範圍:
- 以僱員借調的形式提供僱傭服務,或將僱員借予他人在一段期間內工作;及
- 就馬來西亞境外的僱傭而提供的僱傭服務。
第5/2026號一般裁定於2026年8月12日發佈,訂明一套明確的條件清單,安排須符合該等條件方可獲得豁免。
根據該裁定,安排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被視為僱員借調:
- 原僱主與接收借調僱員的公司之間訂有借調僱員合約。
- 原僱主的業務活動與提供僱傭服務無關,此包括職業介紹所及專業僱主組織。
- 該僱員由原僱主暫時借調至他處執行職務,為期特定期間,並於任務完成後返回原僱主繼續受僱。
- 該僱員在整個借調期間持續受僱於原僱主,僱傭關係保持連續且不中斷。
- 該僱員在整個借調期間僅為接收借調僱員的公司工作。
- 接收借調僱員的公司對該僱員擁有完全的控制權。
- 薪金及任何其他津貼(按成本價值計)須由接收借調僱員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支付,且不得收取任何額外費用;及
- 借調期間在單一年度內不超過六個月,且不得延續至次年。
該裁定就僱員借調及獲得服務稅豁免資格所需符合的規定提供了明確指引。借出或借入員工的企業須檢討其安排,因為只要有一項條件未獲符合,即足以使整項安排納入服務稅的徵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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