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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稅務發票外幣匯率處理

馬來西亞稅務發票外幣匯率處理

在馬來西亞,已註冊服務稅的納稅人以及已註冊銷售稅的製造商,均須就所有應稅服務及應稅商品開具發票。當發票金額以馬幣以外的貨幣列示時,必須使用在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時適用於馬來西亞的外幣賣出匯率,將其換算為馬幣金額。本項要求依據2018年服務稅法令及2018年銷售稅法令執行。

  1. 開具發票義務

    根據2018年服務稅法令第21條及2018年銷售稅法令第21條,納稅人必須按規定開具發票。就服務稅而言,發票須在提供應稅服務之日起一年內開具,或在總局局長批准的任何延長期限內開具。根據2018年銷售稅法令,已註冊製造商須就應稅商品的銷售開具發票。不同註冊納稅人的發票所需資料如下:

     發票內容

    銷售稅註冊人士

    服務稅註冊人士

    發票編號

    必須

    必須

    發票日期

    必須

    必須

    註冊人士 / 製造商資料

    名稱、地址、註冊編號

    名稱、地址、註冊編號

    買方資料

    應稅商品購買方的名稱及地址

    不適用

    描述

    足以識別所售應稅商品的詳細描述

    足以識別所提供應稅服務的詳細描述

    折扣

    所提供的任何折扣

    所提供的任何折扣

    明細拆分

    就每項描述區分應稅商品類型、數量及不含銷售稅金額

    不適用

    未含稅金額

    不含銷售稅的應付總金額

    不含服務稅的應付總金額

    稅率及稅額

    銷售稅稅率及應繳銷售稅金額(須單獨列示)

    服務稅稅率及應收服務稅金額(須單獨列示)

    含稅總額

    含銷售稅的應付總金額

    含服務稅的應付總金額

    外幣金額

    若以馬幣以外貨幣列示,須按銷售時適用匯率同時換算並列示為馬幣

    若以馬幣以外貨幣列示,須按提供服務時適用匯率同時換算並列示為馬幣


  2. 外幣賣出匯率的確定

    已註冊人士必須在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時,使用在馬來西亞適用的賣出匯率,將任何外幣金額換算為馬幣。

    可接受的匯率來源包括:

    • 馬來西亞國家銀行(「BNM」);
    • 馬來西亞商業銀行或已在BNM註冊的銀行;
    • 國際新聞機構,例如Bloomberg、Reuters或Oanda;
    • 外國中央銀行,包括歐洲中央銀行及紐約聯邦儲備銀行。

    所選用的匯率必須在會計及申報中持續一致使用,且至少維持一個會計年度。如需使用非上述認可來源的匯率,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總局局長提交申請並取得批准。

  3. 特殊情況

    對於進口應稅服務,馬幣換算必須使用服務發生時在馬來西亞適用的賣出匯率。

    對於銷售稅項下的應稅商品進口、關稅以及消費稅,其馬幣等值金額必須使用由總局局長在進口時所規定的匯率進行確定。

  4. 結論

    應稅服務及應稅商品的發票必須完全符合相關法定要求。所有外幣金額必須在適用時點,按照經批准的賣出匯率換算為馬幣。嚴格遵守上述規定可確保財務報告的準確性,並保障符合馬來西亞稅務法律法規的要求。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馬來西亞皇家關稅局官方網站:https://mysst.customs.gov.my/

啓源集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馬來西亞公司的籌建、註冊及各類許可證/牌照的申請及後續維護、稅務籌劃、會計審計、移民簽證及知識產權服務,有關詳情請諮詢我們的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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