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個人稅務回扣
稅務回扣,是馬來西亞及新加坡等地的華文翻譯,在中國被稱為「減免稅額」 ,在香港一般會表述為「寬減額」,其在馬來西亞稅務法律的原文為「Tax Rebate」,是指直接減少納稅人的應繳稅款,從而降低納稅的實際稅負。
馬來西亞的個人稅務回扣是專門給予居民個人的稅務優惠,可直接減少其應繳所得稅額。只有在特定課稅年度被視為稅務居民的納稅人,才可享有這些回扣,以體現對個人、家庭及宗教責任的財政考量。
清楚了解各項回扣及其申請條件,對於納稅人遵守《1967 年所得稅法》(簡稱「該法令」)以及申報所有可享有的回扣金額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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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回扣
根據該法第 6A(2)(a) 條,凡在相關課稅年度內,其應課稅收入不超過 35,000馬幣 的居民個人,可享有 400馬幣 的稅務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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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扣以個人為單位計算,每位符合資格的納稅人可獨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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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選擇分別評稅,且雙方的應課稅收入均不超過規定門檻,則雙方均可各自享有 400馬幣 的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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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回扣
根據該法第 6A(2)(b) 和 6A(2)(c) 條,居民個人若符合以下條件,可額外享有 400馬幣 的稅務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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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應課稅收入不超過 35,000馬幣;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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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該法第 45A、47(1) 或 47(2) 條下的 4,000馬幣 配偶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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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納稅人同時符合配偶扣除資格,並處於規定的收入門檻內,則其可享有最高共 800馬幣的稅務回扣(包括 400馬幣 的個人回扣及 400馬幣 的配偶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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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捐獻回扣
根據該法第 6A(3) 條,納稅人在課稅年度內所繳付的天課(zakat)、開齋捐(fitrah)或其他伊斯蘭教義規定的宗教義務款項,可獲稅務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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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請的回扣金額等同於實際繳付金額,但以應繳稅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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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課(Zakat)指按照伊斯蘭教法,以 2.5% 的比率對符合條件的資產所計算的年度宗教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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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齋捐(Fitrah)是穆斯林在齋月結束時必須繳付的宗教義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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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必須以由法律設立的宗教機構所發出的正式收據作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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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扣旨在認可穆斯林納稅人的宗教義務,並確保其向受認可的伊斯蘭宗教機構所繳付的相關款項,可抵扣其所得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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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朝聖離境稅回扣
根據該法第 6A(2A) 條,若居民個人以乘坐飛機方式離境,以執行以下宗教朝聖活動,則可享有相等於其已繳付離境稅金額的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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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副朝(Umrah);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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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其他宗教朝聖(不包括正朝 Hajj,因為正朝的離境稅由朝聖基金局負責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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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回扣在個人一生中最多僅限兩次,且僅適用於離境稅由個人為其自身旅程親自繳付的情況。若離境稅由他人代付,或是個人為配偶、家庭成員或其他任何人所繳付的離境稅,則不可申請此項回扣。
為證明申請資格,納稅人須保留以下文件:
(a). 相關航班的登機證;及
(b). 證明已進行宗教朝聖活動的文件,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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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朝聖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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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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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朝(Um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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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沙特阿拉伯王國大使館簽發的簽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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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獲認可的宗教朝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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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首相署國家團結與融合局屬下「宗教間理解與和諧促進委員會」認可的宗教機構所出具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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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扣適用於所有評稅類型,但僅限於評稅通知書上列明姓名的個人申請。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對國際離境的乘客徵收的離境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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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位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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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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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盟國家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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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東盟國家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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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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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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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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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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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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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艙或頭等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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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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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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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規定自 2019課稅年度 起生效,依據該法第 6A(2A) 條及《2019 年離境稅(離境稅稅率)法令》[P.U.(A) 21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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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該法所規定的稅務回扣,可直接減少符合資格的居民個人應繳所得稅額,並在計算最終稅務負擔後予以適用。納稅人應確保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以支持其在報稅時所提出的回扣申請。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
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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