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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個人稅務回扣

馬來西亞個人稅務回扣

稅務回扣,是馬來西亞及新加坡等地的華文翻譯,在中國被稱為「減免稅額」 ,在香港一般會表述為「寬減額」,其在馬來西亞稅務法律的原文為「Tax Rebate」,是指直接減少納稅人的應繳稅款,從而降低納稅的實際稅負。

馬來西亞的個人稅務回扣是專門給予居民個人的稅務優惠,可直接減少其應繳所得稅額。只有在特定課稅年度被視為稅務居民的納稅人,才可享有這些回扣,以體現對個人、家庭及宗教責任的財政考量。

清楚了解各項回扣及其申請條件,對於納稅人遵守《1967 年所得稅法》(簡稱「該法令」)以及申報所有可享有的回扣金額至關重要。

  1. 個人回扣

    根據該法第 6A(2)(a) 條,凡在相關課稅年度內,其應課稅收入不超過 35,000馬幣 的居民個人,可享有 400馬幣 的稅務回扣。

    • 此回扣以個人為單位計算,每位符合資格的納稅人可獨立申請。
    • 如果夫妻選擇分別評稅,且雙方的應課稅收入均不超過規定門檻,則雙方均可各自享有 400馬幣 的回扣。

  2. 配偶回扣

    根據該法第 6A(2)(b) 和 6A(2)(c) 條,居民個人若符合以下條件,可額外享有 400馬幣 的稅務回扣:

    • 其應課稅收入不超過 35,000馬幣;以及
    • 符合該法第 45A、47(1) 或 47(2) 條下的 4,000馬幣 配偶扣除額。

    因此,若納稅人同時符合配偶扣除資格,並處於規定的收入門檻內,則其可享有最高共 800馬幣的稅務回扣(包括 400馬幣 的個人回扣及 400馬幣 的配偶回扣)。

  3. 宗教捐獻回扣

    根據該法第 6A(3) 條,納稅人在課稅年度內所繳付的天課(zakat)、開齋捐(fitrah)或其他伊斯蘭教義規定的宗教義務款項,可獲稅務回扣。

    • 可申請的回扣金額等同於實際繳付金額,但以應繳稅額為上限。
    • 天課(Zakat)指按照伊斯蘭教法,以 2.5% 的比率對符合條件的資產所計算的年度宗教捐獻。
    • 開齋捐(Fitrah)是穆斯林在齋月結束時必須繳付的宗教義務款。
    • 申請必須以由法律設立的宗教機構所發出的正式收據作為憑證。

    此回扣旨在認可穆斯林納稅人的宗教義務,並確保其向受認可的伊斯蘭宗教機構所繳付的相關款項,可抵扣其所得稅負擔。

  4. 宗教朝聖離境稅回扣

    根據該法第 6A(2A) 條,若居民個人以乘坐飛機方式離境,以執行以下宗教朝聖活動,則可享有相等於其已繳付離境稅金額的回扣:

    • 進行副朝(Umrah);或
    • 進行其他宗教朝聖(不包括正朝 Hajj,因為正朝的離境稅由朝聖基金局負責承擔)。

    該回扣在個人一生中最多僅限兩次,且僅適用於離境稅由個人為其自身旅程親自繳付的情況。若離境稅由他人代付,或是個人為配偶、家庭成員或其他任何人所繳付的離境稅,則不可申請此項回扣。

    為證明申請資格,納稅人須保留以下文件:

    (a). 相關航班的登機證;及
    (b). 證明已進行宗教朝聖活動的文件,如下所示:

    宗教朝聖類型

    所需證明文件

    副朝(Umrah

    由沙特阿拉伯王國大使館簽發的簽證副本

    其他獲認可的宗教朝聖

    由首相署國家團結與融合局屬下宗教間理解與和諧促進委員會認可的宗教機構所出具的書面證明


    此回扣適用於所有評稅類型,但僅限於評稅通知書上列明姓名的個人申請。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對國際離境的乘客徵收的離境稅如下:

    艙位類別

    目的地 / 稅率

    東盟國家目的地

    非東盟國家目的地

    馬幣

    馬幣

    經濟艙

    8

    20

    商務艙或頭等艙

    50

    150


    上述規定自 2019課稅年度 起生效,依據該法第 6A(2A) 條及《2019 年離境稅(離境稅稅率)法令》[P.U.(A) 213/2019]。

  5. 結語

    該法所規定的稅務回扣,可直接減少符合資格的居民個人應繳所得稅額,並在計算最終稅務負擔後予以適用。納稅人應確保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以支持其在報稅時所提出的回扣申請。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啓源集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馬來西亞公司的籌建、註冊及各類許可證/牌照的申請及後續維護、稅務籌劃、會計審計、移民簽證及知識產權服務,有關詳情請諮詢我們的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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