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虛開發票的單位或個人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用經營地的發票。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3%的徵收率徵稅。對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票的,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將其攜帶的專用發票逐聯註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為納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 檢查印製、領用、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 調出發票查驗;
- 查閱、複製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 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 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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