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课税年度起,雇主在某一课税年度的基准期内为实施灵活工作安排所产生的支出,允许获得百分之五十(50%)的扣除。
该税务激励措施的上限为500,000马币,且仅允许享有一次,前提是必须满足以下法定要求:
- 该支出必须完全用于能力建设成本,包括员工培训成本以及购置软件的成本;
- 雇主实施灵活工作安排的申请已获得马来西亚人才机构的核实;且
- 雇主实施灵活工作安排的申请必须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被马来西亚人才机构接收。
为实施灵活工作安排而产生的能力建设成本是指以下各项的费用或成本:
- 培训课程或项目;
- 内部培训师;
- 培训材料;
- 培训场地租赁;
- 体检;
- 培训师和员工所产生的差旅费,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若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海外及本地差旅费将等同于经济舱机票价格;
(2)若乘坐陆路交通工具,本地差旅费将按实际产生的成本计算;
(3)若乘坐水路交通工具,本地差旅费将按实际产生的成本计算;
(4)住宿费用每天不超过300马币;以及
(5)伙食费用每天不超过150马币。
如果雇主在同一课税年度的基准期内,已根据以下规则提交了实施灵活工作安排的扣除申请,则不允许在该基准期内根据《2026年规则》申请扣除:
- 《2015年所得税(实施灵活工作安排咨询与培训成本扣除)规则》[P.U.(A) 134/2015];
- 《2021年所得税(实施灵活工作安排成本扣除)规则》[P.U.(A) 37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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