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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4 年 9 月 20 日颁布的初次法令《2024 年所得税(单位信托在马来西亚收取源自马来西亚境外收入)(豁免)令》[P.U.(A) 250/2024] 中,合资格单位信托在马来西亚收取源自马来西亚境外的应课税收入,可豁免缴纳所得税。该初次法令的生效期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要符合本项豁免资格,该基金必须是设在马来西亚的税收居民单位信托,并由获得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许可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且已获取源自马来西亚境外的收入。
此豁免不适用于经证券委员会批准、且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或产业信托基金。此外,从事银行业、保险业、海运或空运业务的单位信托亦不具备享受该豁免的资格。
合资格单位信托或合资格单位信托的管理公司须遵守《本法案》第134A 条文下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 该外国来源收入必须:
(1)在来源国已以类似方式被征税;且
(2)按不低于 15% 的税率被征税。
- 管理公司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在马来西亚聘用足够数量的员工;且
(2)在马来西亚产生足够的运营支出。
在确定合资格单位信托的应课税收入时,与豁免收入相关的任何扣除项均不得予以计算。此外,该单位信托仍须根据本法案的规定提交报税表、账目明细表或其他相关信息。
在初次法令之后,《2026 年所得税(单位信托在马来西亚收取源自马来西亚境外收入)(豁免)2024 年(修正)令》[P.U.(A) 270/2026] 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颁布。该修正令将税收豁免期限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额外提供了四周年的税收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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