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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境外来源股息收入豁免

马来西亚境外来源股息收入豁免

政府已于2026年10月22日刊宪《2026年所得税(在马来西亚收到的来自马来西亚境外的股息收入)(豁免)命令》[P.U.(A)367/2026]。本命令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一、  过往刊宪的命令

该豁免先前是根据2022年7月19日刊宪的《2022年所得税(豁免)(第6号)命令》[P.U.(A) 235/2022]给予的,适用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该命令后来由2024年6月12日刊宪的P.U.(A) 157/2024修订,将豁免扩大至符合资格的纳闽实体,并将合资格条件重述为可择一满足的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新命令将豁免再延长四年,即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并将合资格人士扩大至包括合作社和信托机构。

二、  合资格人士

要符合此豁免资格,人士必须是马来西亚居民,并收到源自马来西亚境外且汇入马来西亚的股息收入。该人士必须属于以下其中之一:

  1. 就马来西亚的合伙业务收到股息收入的个人;
  2. 根据《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法令》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
  3. 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成立的公司;
  4. 根据《1990年纳闽公司法令》成立,并已根据《1990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令》第3A条作出选择,按《1967年所得税法令》(“该法令”)课税的纳闽实体;
  5. 合作社;或
  6. 信托机构。

豁免不适用于经营银行、保险或海空运输业务的人士。

三、  合资格条件

合资格人士必须遵守部长所施加的条件,该等条件载于税务总监根据该法令第134A条发出的指南。该人士必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境外来源股息收入已:

    (1)在来源国以类似方式被征税;及
    (2)按不低于15%的税率被征税;

  2. 合资格人士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1)在马来西亚雇用足够数量的雇员;及
    (2)在马来西亚承担足够金额的营运开支。

四、  税务处理与合规义务

在确定合资格人士的应课税收入时,与获豁免收入有关的任何扣除必须不予理会。此外,合资格人士仍须根据该法令提交报税表、账目报表或其他资料。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访问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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