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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豁免先前是根據2022年7月19日刊憲的《2022年所得税(豁免)(第6號)命令》[P.U.(A) 235/2022]給予的,適用期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該命令後來由2024年6月12日刊憲的P.U.(A) 157/2024修訂,將豁免擴大至符合資格的納閩實體,並將合資格條件重述為可擇一滿足的條件,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新命令將豁免再延長四年,即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並將合資格人士擴大至包括合作社和信託機構。
要符合此豁免資格,人士必須是馬來西亞居民,並收到源自馬來西亞境外且匯入馬來西亞的股息收入。該人士必須屬於以下其中之一:
- 就馬來西亞的合夥業務收到股息收入的個人;
- 根據《2012年有限責任合夥法令》註冊的有限責任合夥;
- 根據《2016年公司法令》成立的公司;
- 根據《1990年納閩公司法令》成立,並已根據《1990年納閩商業活動税法令》第3A條作出選擇,按《1967年所得税法令》(“該法令”)課税的納閩實體;
- 合作社;或
- 信託機構。
豁免不適用於經營銀行、保險或海空運輸業務的人士。
合資格人士必須遵守部長所施加的條件,該等條件載於税務總監根據該法令第134A條發出的指南。該人士必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 境外來源股息收入已:
(1)在來源國以類似方式被徵税;及
(2)按不低於15%的税率被徵税;
- 合資格人士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1)在馬來西亞僱用足夠數量的僱員;及
(2)在馬來西亞承擔足夠金額的營運開支。
在確定合資格人士的應課税收入時,與獲豁免收入有關的任何扣除必須不予理會。此外,合資格人士仍須根據該法令提交報税表、賬目報表或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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