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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豁免先前是根据2022年7月19日刊宪的《2022年所得税(豁免)(第6号)命令》[P.U.(A) 235/2022]给予的,适用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该命令后来由2024年6月12日刊宪的P.U.(A) 157/2024修订,将豁免扩大至符合资格的纳闽实体,并将合资格条件重述为可择一满足的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新命令将豁免再延长四年,即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并将合资格人士扩大至包括合作社和信托机构。
要符合此豁免资格,人士必须是马来西亚居民,并收到源自马来西亚境外且汇入马来西亚的股息收入。该人士必须属于以下其中之一:
- 就马来西亚的合伙业务收到股息收入的个人;
- 根据《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法令》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
- 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成立的公司;
- 根据《1990年纳闽公司法令》成立,并已根据《1990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令》第3A条作出选择,按《1967年所得税法令》(“该法令”)课税的纳闽实体;
- 合作社;或
- 信托机构。
豁免不适用于经营银行、保险或海空运输业务的人士。
合资格人士必须遵守部长所施加的条件,该等条件载于税务总监根据该法令第134A条发出的指南。该人士必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 境外来源股息收入已:
(1)在来源国以类似方式被征税;及
(2)按不低于15%的税率被征税;
- 合资格人士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1)在马来西亚雇用足够数量的雇员;及
(2)在马来西亚承担足够金额的营运开支。
在确定合资格人士的应课税收入时,与获豁免收入有关的任何扣除必须不予理会。此外,合资格人士仍须根据该法令提交报税表、账目报表或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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