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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允許未成年人持股?
在大部分國家的法律框架內,通常不會因為一個人未成年而禁止其持有公司股權,根據原因是股權體現的是財產權益的歸屬。以中國法律體系為例,公司法並沒有劃定股東的最低年齡,只要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即可,而根據民法典規定,每個人自出生之日起就享有完整的民事權力能力,因此未成年人有權接受長輩元償贈與的股權,或是繼續父輩遺留的公司股權。
- 未成年人持股後能否獨立行使股東的各項合法權利?
法律未禁止未成年人持有公司股份,真正受到限制的是未成年人能不能獨立行使股東的權利,以及如何行權。例如能否獨自簽署認購和轉讓股東協議,能否獨自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和處分權?
未成年人尚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多數國家均對其對股東權利的行使作作出限制性約束,通常採用法定監護人代為行權制度。中國工商總局在工商企字〔2007〕131 號作出官方答覆,未成年人可以辦理工商登記成為合法股東,但對於表決權行使、股權轉讓處置等需要作出判斷性的重要股東行為,需要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行使。法定監護人代為行權制度,一方面保護了未成年人與生俱來的財產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依靠法定監護人協助其完成商業決策,從而實現股權合規登記和公司平穩運營的雙向兼顧。
簡單來講,根據股東權利行使的自主權,未成年人行使股東權利分為三類:
(1)
可獨立行使的權利
允許未成人獨立行使的權利僅限於純收益類的分紅權益,即領取公司分紅。股東分紅屬於純收益,僅取得公司經營利潤,無經營風險,無需進行商業決策,法律允許未成年直接收受分紅款項,無需監護人授權同意。
(2)
禁止獨立行使的權利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簽署股權認購協議、股權轉讓協議,也不得自行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處置所持股權。
(3)
需由法定監護人代理和事前同意及事後追認的權利
簽訂股權認購或轉讓協議、行使股東會表決權、安排分紅資金用途、處置名下股權等重大事項,應當由法定監護人直接代為行權,或是事前取得監護人許可,若未成年人自行完成行為,需監護人事後追認方方為有效。
- 未成年人取得公司股權的主要情形
未成年人能通過多種路逕取得股權,但絕大部分股權取得方式偏向於非交易屬性,本質上屬於財產權屬的無償或低對價轉移,如繼承、贈與、家族信託等取得路徑,通常都是零對價或是極低對價的資產流轉,整個過程無需未成年人作出商業經營判斷或參與公司經營決策,這也正是各國法律普遍允許未成年人成為股東,但在權利行使環節設置監護制度的原因所在。
在實務中,未成年人獲取股權的常見渠道和情形主要有:
(1)
通過法定繼承或是遺囑繼承,承接已故股東的公司股權。
(2)
接受父母及直系長輩的股權贈與,或家族財富傳承的安排。
(3)
在公司發起設立階段進行註冊時,直接將未成年人登記為股東。
(4)
通過搭建家族信託、長期資產規劃計劃,將未成年人設置為股權對應的收益受益人。
(5)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時的處置性持股。
(6)
其他特殊事由形成的持股,例如在中國因集體改制配股下的政策性持股。
儘管未成年人可以成為股東,但各國法律均不承認未成年人具備董事的任職資格,明令禁止未成年人出任公司董事。
- 董事的任職資格和股東存在本質區別
董事任職完全依託於個人決策能力,董事是公司的經營管理者,應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行為能力和商業判斷力,該任職資格無法通過繼承或贈與的途逕取得。未成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成熟的商業風險判斷能力和經營管理決策能力,心智與行為能力難以勝任董事崗位的履職要求。法律對董事任職資格的限制,本質上是保障公司的治理水平,避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進入董事會形成非理性經營決議,保證決策的有效性和平穩性,杜絕因其履職能力不足產生失誤或錯誤而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
- 董事與股東的權責完全不同
股東是公司股權的持有人,其所享有的表決權、分紅權及處分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由法定監護人代為行使。而董事屬於企業核心經營管理者,職務具備高度的人身專屬性,董事應親自履職、獨立開展經營決策,法律要求其對公司承擔忠實義務、勤勉義務,並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履職失誤或過錯導致的民事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均由董事個人自行承擔。中國公司規定董事僅可臨時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不允許監護人全權代為履行董事全部工作職責。
總而言之,「能夠成為股東」「能夠獨立處理股權」以及「能夠擔任董事」,是三個不同的問題。各國制度對此呈現出高度一致的立場:對股東資格不設年齡門檻,但對董事任職設定嚴格的年齡與能力要求。股東的權利可以通過法定代理制度予以補充監護人可以代為表決、代為轉讓、代為行使知情權;而董事的職責則要求本人持續、獨立地履行,不能僅依靠監護人代為作出決策。這一「寬嚴有別」的制度,既是民事主體制度與公司治理制度的交匯點,也是跨境公司架構設計中不可忽視的合規邊界。
實務操作中,對於未成人持股,啓源建議應慎重選定代理行權人,即由誰來代表未成人行權,明確授權某位法定監護人代為行使股東表決權、分紅收取、股權轉讓處置等核心權利,並通過書面協議劃定行權範圍,防止多位監護人意見分歧引發股權糾紛。同時,應事前與公司登記機關、銀行以及公司秘書確認是否能接受這樣的安排。此外,也不能忽略股權取得過程中是否涉及出資、贈與、繼承以及相應的稅務問題。如果僅想保障未成年人的家族資產收益,僅保留其股東身份即可,董事會席位、經營管理崗位全部委任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家屬或是職業經理人,實現資產保值和經營風險相互隔離。
啓源集團總部設於香港,在中國大陸、中國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美國、英國均設立分支機構與專業服務團隊。依託二十餘年行業服務積澱,結合各屬地公司法、民事法律規範及企業登記實操規則,特此梳理上述國家及地區關於股東資格、董事任職年齡的法定規制並進行整理作出簡要對比,以供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參考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律對未成年人持有股權和董事任職資格的立場雖然一致,但在成年人的法定年齡、民事行為能力、法定代理方式、董事任職資格、登記文件以及銀行審查等方面,各國仍存在明顯差異。下表僅從未成年人能否成為股東、能否擔任董事,以及實際辦理中需要關注的特殊要求這三個方面進行比較。
國家/地區
股東資格
董事任職資格
股東權利及董事職權的行使
中國大陸
無年齡限制,權利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未成年人能否擔任董事,需要結合其民事行為能力及董事任職資格判斷;實務中通常不建議由未成年人擔任。
Ø 未成年股東的表決、股權轉讓及其他股東權利,通常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Ø 董事職權則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應由董事本人履行,不能由監護人代為履職。
香港地區
無年齡、國籍限制。
董事必須為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並符合其他法定任職資格。
Ø 未成年股東的權利通常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或受託人協助行使,並受公司章程及普通法下未成年人行為能力規則約束。
Ø 董事須親自履行職務。
台灣地區
無年齡限制,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未成年人能否擔任董事,需要結合其能力、公司類型及法定代理安排具體判斷,實務中通常較為謹慎。
Ø 未成年股東認購、轉讓股份及行使重大股東權利時,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或代理。
Ø 董事職務原則上應由本人履行,不能完全通過法定代理制度替代。
新加坡
無年齡、國籍限制。
董事必須是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法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Ø 未成年股東通常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參與股份認購、轉讓及表決。
Ø 董事權力必須由符合資格的董事本人行使。
馬來西亞
無年齡限制,未成年人由監護人代簽;須至少1名本地股東。
董事必須為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並符合其他法定任職資格。
Ø 未成年股東通常需要由監護人參與股份認購、轉讓及股東權利的行使。
Ø 董事須親自參與公司管理及決策。
英國
無年齡限制。
須年滿16周歲,並不存在其他法定任職限制。
Ø 未成年股東的權利行使受合同能力、公司章程及監護或信託安排影響。
Ø 年滿16周歲的董事應親自履職並承擔與其他董事相同的法定義務。
日本
無年齡限制,須監護人代理註冊。
法律通常沒有以成年作為董事任職的絕對同意條件,但未成年人擔任董事會收到行為能力、法定代理、及責任承擔等方面的限制。
Ø 未成年股東實施股份認購、轉讓及處分等行為,原則上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
Ø 董事職責原則上應由本人履行,不能由法定代理人代替。
美國
無年齡、國籍限制(具體規則因州而異)。
是否可以擔任董事,取決於公司註冊州法律及公司章程,部分州設置年齡或資格要求。
Ø 股權通常通過監護人、信託、UGMA或UTMA賬戶進行管理。
Ø 董事職權應由依法獲任命的董事本人行使,具體權限受州法及公司治理文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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