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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任新加坡實體的董事之前,該個人必須同意擔任董事。
《公司法》第 173A(1)(a) 條進一步要求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向ACRA註冊處提交委任董事的申報。
- 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要求擬任董事必須同意擔任董事,年滿18周歲,且未因《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而被取消擔任董事的資格。此外,委任書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通過BizFile +系統提交至ACRA 。
- 獲得同意至關重要,因為它能確保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接受委任,理解董事的法律義務、職責和責任,從而使公司能夠在委任生效前遵守《公司法》的各項規定。未能獲得並記錄所需的同意可能構成違反《公司法》的行為。
總而言之,董事必須同意該任命,並滿足《公司法》第 173 條規定的資格要求,然後才能向 ACRA 提交任命書。
董事一旦被任命,便負責管理公司事務,並確保公司遵守新加坡法律。
《公司法》規定了法定義務,而普通法規定了信託義務。
義務的類型
董事的義務
主要法定職責
(1)誠實行事,盡職盡責。
(2)確保妥善保存會計記錄。
(3)審核財務報表。
(4)確保法定登記冊得到妥善維護。
(5)確保及時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 (ACRA) 提交法定文件。
(6)保護公司資產。
(7)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適用法律。
受信義務
根據新加坡法律,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1)以公司最佳利益和誠信行事。
(2)應為正當目的行使其職權。。
(3)避免利益衝突。
(4)不得濫用機密信息或公司資產。
(5)避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相關公司法條款
一些關鍵條款包括:
(1)第 157 條——誠實行事和盡合理勤勉的義務。
(2)第 156 條——誠實行事並以合理謹慎履行職責的義務。
(3)第 199 條——保存會計記錄的義務。
(4)第 197 條——向 ACRA 提交年度申報表的要求。
董事未能履行職責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和監管後果,包括罰款、刑事責任和民事訴訟。董事還可能因上述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承擔個人責任。在更嚴重的情況下,該董事可能被取消董事資格,從而限制其未來擔任董事職務。
簡而言之, 董事負有法定義務和受信義務,以確保遵守《公司法》和其他適用法律。
事項
因素
常見的狀況
如有以下情況,個人做為董事的資格可能被取消:
(1)未解除破產狀態的破產人士(除非適用法律允許);
(2)曾因欺詐或不誠實罪行被定罪;
(3)曾犯有與公司推廣、成立或管理有關的罪行;
(4)無法完成或者履行申報要求;
(5)已被法院或根據《公司法》取消其董事資格。
相關公司法條款
相關法律條文包括:
(1)第 148 條——未解除破產狀態的破產人士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除非已獲得必要的許可)。
(2)第 154 條——因犯某些罪行而被定罪者,失去擔任董事的資格。
任何失去董事資格的人士必須立即停止擔任董事,除非法院已准許其恢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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