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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任新加坡实体的董事之前,该个人必须同意担任董事。
《公司法》第 173A(1)(a) 条进一步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ACRA注册处提交委任董事的申报。
-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要求拟任董事必须同意担任董事,年满18周岁,且未因《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而被取消担任董事的资格。此外,委任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BizFile +系统提交至ACRA 。
- 获得同意至关重要,因为它能确保个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委任,理解董事的法律义务、职责和责任,从而使公司能够在委任生效前遵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未能获得并记录所需的同意可能构成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总而言之,董事必须同意该任命,并满足《公司法》第 173 条规定的资格要求,然后才能向 ACRA 提交任命书。
董事一旦被任命,便负责管理公司事务,并确保公司遵守新加坡法律。
《公司法》规定了法定义务,而普通法规定了信托义务。
义务的类型
董事的义务
主要法定职责
(1)诚实行事,尽职尽责。
(2)确保妥善保存会计记录。
(3)审核财务报表。
(4)确保法定登记册得到妥善维护。
(5)确保及时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 (ACRA) 提交法定文件。
(6)保护公司资产。
(7)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
受信义务
根据新加坡法律,董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以公司最佳利益和诚信行事。
(2)应为正当目的行使其职权。。
(3)避免利益冲突。
(4)不得滥用机密信息或公司资产。
(5)避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相关公司法条款
一些关键条款包括:
(1)第 157 条——诚实行事和尽合理勤勉的义务。
(2)第 156 条——诚实行事并以合理谨慎履行职责的义务。
(3)第 199 条——保存会计记录的义务。
(4)第 197 条——向 ACRA 提交年度申报表的要求。
董事未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和监管后果,包括罚款、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董事还可能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在更严重的情况下,该董事可能被取消董事资格,从而限制其未来担任董事职务。
简而言之, 董事负有法定义务和受信义务,以确保遵守《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
事项
因素
常见的状况
如有以下情况,个人做为董事的资格可能被取消:
(1)未解除破产状态的破产人士(除非适用法律允许);
(2)曾因欺诈或不诚实罪行被定罪;
(3)曾犯有与公司推广、成立或管理有关的罪行;
(4)无法完成或者履行申报要求;
(5)已被法院或根据《公司法》取消其董事资格。
相关公司法条款
相关法律条文包括:
(1)第 148 条——未解除破产状态的破产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参与公司管理(除非已获得必要的许可)。
(2)第 154 条——因犯某些罪行而被定罪者,失去担任董事的资格。
任何失去董事资格的人士必须立即停止担任董事,除非法院已准许其恢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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