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法識別出三種主要類型的股東大會:
- 年度股東大會
公眾公司須每年召開一次年度大會;私人公司則一般無此義務,除非其章程另有規定。這一豁免反映私人公司較為簡化靈活的治理架構。年度股東大會的主要議題包括:
(1) 審議並批准經審計財務報表
(2) 委任或續任董事與審計師
(3) 宣佈股息(如適用)
根據《公司法2016》第340條規定,年度股東大會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召開,且與上一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不得超過15個月。
- 特別股東大會
特別股東大會是為處理無法等到下一次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緊急或特殊事項而召集的,例如:
(1) 審議重大交易或企業重組
(2) 修改公司章程
(3) 變更股本結構或董事會架構
董事會可召集特別股東大會,或在特定情況下,根據《公司法2016》第310(b)條規定,由持有至少10%已發行股本的股東提議召開。
- 特別股東大會
類別股東會議是特定類別股東(如普通股或優先股股東)參加的會議,專注於討論影響該類別股東權利和利益的事項。此類會議的出席和投票權僅限於該類別的股東。
《公司法2016》和公司章程共同規範了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和運作方式:
- 會議通知
涉及普通決議案的會議,須至少提前14天發出會議通知;如涉及特別決議案的會議,則須至少提前21天通知。會議通知應包含會議日期、時間、地點(或線上登入方式)、議程及每項特別決議案的說明性附註。
- 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是指召開會議時所需的最少股東人數, 以確保會議合法有效。根據《公司法2016》的規定,一般的法定人數為2名成員,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 決議案與表決
股東大會的決議案分為兩類:
(1) 普通決議案(以簡單多數通過)
(2) 特別決議案(需至少75%贊成通過)
表決方式可採用舉手表決或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根據《公司法2016》第334條規定,股東可委任代理人代為出席和投票。
自新冠疫情後,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SM)已採納線上及混合式股東大會。經法律修訂與監管指引配合,股東可通過安全的科技平台遠程參與會議,保障股東享有完整權利與有效互動,同時便於公司秘書準確記錄會議討論與決策。
《公司法2016》賦予股東關鍵權利,包括出席會議、及時接收會議通知、投票表決、要求召開會議、查閱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以及參與董事的任命或罷免的權利,以促進企業透明度、問責制與良好治理。
股東大會是馬來西亞公司治理的核心環節, 為企業與投資者之間提供重要的溝通與決策平台。無論是實體、線上或混合形式的會議,遵守法律和規定及最佳實踐對於保障股東權益和維護企業誠信至關重要。外國投資者需深入了解股東會議的運作機制,才能有效參與馬來西亞公司事務並保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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