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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符合此稅收扣除資格,申報人必須是根據《2016年公司法令》註冊成立且為馬來西亞居民的公司。此外,所租賃的車輛必須符合《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2條文對「電動機動車」(以下簡稱「EV」)的定義,並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 該EV必須是全新的;
- 在租賃給該公司之前,該EV不得曾被任何人出於任何目的使用過;及
- 該EV不得獲得相關當局頒發用於商業用途(如載貨或載客)的執照。
符合條件的公司可以扣除在相關課稅年的基準期內發生的合格開支。開支範圍包括:
- 電動機動車的租金付款;及
- 歸因於租賃該EV過程的費用,具體包括保險費和手續費。
在2023課稅年至2027課稅年的整個合格期間內,根據本細則允許的扣除總額在一個課稅年及後續課稅年中累計不得超過 RM300,000。
內陸稅收局局長有權審查這些租賃費用。如果申扣的總金額超過正常業務過程中合理預期的金額,內陸稅收局局長可不予扣除超出部分。
此外,為防止重複享受稅收優惠,根據本細則申扣費用的公司,不得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39(1)(k)條文或附表3(資本津貼)申扣相同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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