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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公司股權收購的財務援助

馬來西亞公司股權收購的財務援助

在公司交易中,各方通常會探索不同的融資結構以收購公司股份。根據《公司法2016》的法律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一方提供財務資助用於購買其股份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此項限制旨在保護公司的資本及債權人的利益,並確保股份收購由真實的外部投資資金提供,而非動用公司的自有資源。

一、  一般禁止條款

根據《公司法 2016》第 123 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財務援助,用於認購或收購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

 「財務援助」 的定義廣泛,可能包括:
  1. 貸款或預付款。
  2. 借款擔保、賠償或其他擔保。
  3. 贈與或其他經濟利益。
  4. 任何其他形式協助股份收購的安排。

此規定旨在避免公司資產被用於購買自身股份,從而可能損害債權人及少數股東利益。

二、  例外情況

儘管有一般禁止條款,《公司法 2016》仍規定若干例外情形可允許提供財務援助。但根據第126(1)條,這些例外不適用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除非公司章程明確授權提供此類財務援助(第127(1)條)。

根據第125條規定的例外包括:

  1. 員工持股計劃

    若財務援助是根據員工持股計劃提供,或用於讓員工(包括受薪董事)認購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份,且已根據《公司法 2016》的規定獲得公司批准,則允許提供財務援助。

  2. 主要目的/無實質損害測試

    若符合以下條件,公司可提供財務援助:
    (1)提供財務援助僅作為公司實現更大目的的附帶措施。
    (2)財務援助是出於善意,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3. 「白洗程序」 (非上市公司)

    白洗程序允許非上市公司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提供財務援助:
    (1)經全體股東批准;及
    (2)董事作出法定償付能力聲明,確認公司提供財務援助後仍有償債能力。

  4. 其他豁免

    在正常業務範圍內提供貸款(如持牌銀行或金融公司提供財務援助)。

三、  提供財務援助前董事聲明

根據《公司法 2016》第 126(2)條,在提供任何財務援助前,公司董事必須作出償付能力聲明,確認公司有能力提供財務援助。聲明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 董事認為在提供財務援助後,公司仍能按時償還到期債務。
  2. 董事合理相信公司在提供財務援助後至少12個月內仍具償付能力並能履行所有債務。
  3. 董事確認擬提供的財務援助條款公平合理,並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最佳利益。

四、  提供財務援助後的程序

在提供財務援助後 14 天內,公司必須向每位股東發送償付能力聲明副本。聲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提供財務援助所涉及的股份類別及數量。
  2. 購買上述股份的對價(已付或應付)。
  3. 接受財務援助者的姓名,如非實益擁有人則需列明實益擁有人姓名。
  4. 財務援助的性質、條款,以及其金額。

五、  違規後果

若公司違反財務援助禁止規定,該交易可能被視為無效,公司及相關高管可能面臨處罰。根據《公司法 2016》,處罰可能包括最高馬幣3,000,000罰款或最高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六、  結論

馬來西亞《公司法 2016》下的財務援助規則旨在保護公司資本及利益相關方。雖然一般規則禁止公司為收購自身股份或控股公司股份提供資金,但在無實質損害的情況下,某些例外和程序仍提供靈活性。合理規劃與合規操作對於確保股份收購合法、有效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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