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 2016》第 123 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財務援助,用於認購或收購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
「財務援助」 的定義廣泛,可能包括:
- 貸款或預付款。
- 借款擔保、賠償或其他擔保。
- 贈與或其他經濟利益。
- 任何其他形式協助股份收購的安排。
此規定旨在避免公司資產被用於購買自身股份,從而可能損害債權人及少數股東利益。
儘管有一般禁止條款,《公司法 2016》仍規定若干例外情形可允許提供財務援助。但根據第126(1)條,這些例外不適用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除非公司章程明確授權提供此類財務援助(第127(1)條)。
根據第125條規定的例外包括:
- 員工持股計劃
若財務援助是根據員工持股計劃提供,或用於讓員工(包括受薪董事)認購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份,且已根據《公司法 2016》的規定獲得公司批准,則允許提供財務援助。
- 主要目的/無實質損害測試
若符合以下條件,公司可提供財務援助:
(1)提供財務援助僅作為公司實現更大目的的附帶措施。
(2)財務援助是出於善意,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 「白洗程序」 (非上市公司)
白洗程序允許非上市公司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提供財務援助:
(1)經全體股東批准;及
(2)董事作出法定償付能力聲明,確認公司提供財務援助後仍有償債能力。
- 其他豁免
在正常業務範圍內提供貸款(如持牌銀行或金融公司提供財務援助)。
根據《公司法 2016》第 126(2)條,在提供任何財務援助前,公司董事必須作出償付能力聲明,確認公司有能力提供財務援助。聲明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 董事認為在提供財務援助後,公司仍能按時償還到期債務。
- 董事合理相信公司在提供財務援助後至少12個月內仍具償付能力並能履行所有債務。
- 董事確認擬提供的財務援助條款公平合理,並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最佳利益。
在提供財務援助後 14 天內,公司必須向每位股東發送償付能力聲明副本。聲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 提供財務援助所涉及的股份類別及數量。
- 購買上述股份的對價(已付或應付)。
- 接受財務援助者的姓名,如非實益擁有人則需列明實益擁有人姓名。
- 財務援助的性質、條款,以及其金額。
若公司違反財務援助禁止規定,該交易可能被視為無效,公司及相關高管可能面臨處罰。根據《公司法 2016》,處罰可能包括最高馬幣3,000,000罰款或最高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馬來西亞《公司法 2016》下的財務援助規則旨在保護公司資本及利益相關方。雖然一般規則禁止公司為收購自身股份或控股公司股份提供資金,但在無實質損害的情況下,某些例外和程序仍提供靈活性。合理規劃與合規操作對於確保股份收購合法、有效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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