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課稅年度起,僱主在某一課稅年度的基準期內為實施靈活工作安排所產生的支出,允許獲得百分之五十(50%)的扣除。
該稅務激勵措施的上限為500,000馬幣,且僅允許享有一次,前提是必須滿足以下法定要求:
- 該支出必須完全用於能力建設成本,包括員工培訓成本以及購置軟件的成本;
- 僱主實施靈活工作安排的申請已獲得馬來西亞人才機構的核實;且
- 僱主實施靈活工作安排的申請必須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被馬來西亞人才機構接收。
為實施靈活工作安排而產生的能力建設成本是指以下各項的費用或成本:
- 培訓課程或項目;
- 內部培訓師;
- 培訓材料;
- 培訓場地租賃;
- 體檢;
- 培訓師和員工所產生的差旅費,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1)若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海外及本地差旅費將等同於經濟艙機票價格;
(2)若乘坐陸路交通工具,本地差旅費將按實際產生的成本計算;
(3)若乘坐水路交通工具,本地差旅費將按實際產生的成本計算;
(4)住宿費用每天不超過300馬幣;以及
(5)伙食費用每天不超過150馬幣。
如果僱主在同一課稅年度的基準期內,已根據以下規則提交了實施靈活工作安排的扣除申請,則不允許在該基準期內根據《2026年規則》申請扣除:
- 《2015年所得稅(實施靈活工作安排諮詢與培訓成本扣除)規則》[P.U.(A) 134/2015];
- 《2021年所得稅(實施靈活工作安排成本扣除)規則》[P.U.(A) 37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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