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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業務經營開始時間

馬來西亞業務經營開始時間

在馬來西亞,確定一項業務何時被視為「開始經營」對稅務目的而言至關重要。業務開始經營的日期會影響費用的可扣除性、資本津貼的申索資格、首個課稅年度的基期,以及預估稅款義務的時間安排。《1967年所得稅法令》(《該法令》)並未就業務開始經營規定一個固定的法定日期。相反,該認定須依據各項業務的事實與具體情況作出判斷,重點在於企業何時開始進行其核心的收入產生活動。準確厘定該日期對於確保適當的稅務合規,以及避免與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發生潛在爭議,均屬必要。

  1. 業務開始經營在實踐中的含義

    就稅務而言,當一項業務開始進行與收入產生直接相關的活動時,即被視為已開始經營。這有別於諸如公司註冊、聘請員工、租賃營業場所、購置設備或簽署初步協議等準備性步驟。儘管上述事項對設立業務而言屬必要環節,但其本身並不構成收入產生活動的開始。

    業務開始經營時間的判定取決於業務的性質,並最終屬於事實問題。常見的行業判斷指標包括:

    • 貿易或零售業務 — 當人員、營業場所及商品已可供出售,無論是實體銷售或線上銷售。
    • 製造業 — 當工廠已投入運作、機器設備已可使用、原材料已備妥且可開始生產。
    • 服務業 — 當可提供首項服務,或當實質性的收入產生活動開始時。
    • 酒店及餐飲/接待業 — 當有關場所對公眾開放並能夠接待顧客時。
    • 投資控股公司 — 當作出首項投資時,例如存放定期存款或購入股份。
    • 農業業務 — 首次種植幼苗或購入牲畜時。
    • 建築公司 — 當取得首份合約、發出首份中標通知書、取得工地佔有權,或公司開始進行構成一系列建築工程的相關活動時。
    • 房地產發展商 — 當發展活動開始時,包括為發展目的而收購房地產,或進行與房地產發展相關的活動(例如向有關當局申請批准)。

    就所有類型的業務而言,只要公司已具備條件並能夠進行收入產生活動,即視為已開始經營,即使當時尚未實際產生收入。

  2. 稅務及合規影響

    業務開始經營的日期決定公司何時可以開始確認可扣除費用、申索資本津貼、確定其基期,以及履行法定稅務義務。其主要影響如下:

    費用的可扣除性
    • 收益性支出僅可自業務開始經營之日起扣除。
    • 有關支出必須是為取得總收入而全部及專門發生。
    • 業務開始前發生的費用一般不得扣除,惟《該法令》所規定的若干特定扣除項目除外(例如公司設立費用、符合條件的培訓費用、招聘費用等)。

    資本津貼
    • 根據《該法令》附表三第55段,業務開始經營前發生的合格資本支出,視為在業務開始經營之日發生。
    • 初始津貼可在該業務被視為開始經營的首個課稅年度內申索。
    • 業務開始前的資本支出並非不准扣除,而只是延後至業務開始經營後方可申索。
    • 機器及設備方面的支出,在有關資產具備用於業務用途的能力時,即視為已發生,即使該資產於較早前已購置。

    首個課稅年度的基期
    • 首個課稅年度的基期由實際開始經營之日起,至財政年度結束日止。
    • 若業務開始經營日期確定不正確,可能導致收入確認不一致、費用扣除錯誤或申索被否決。

    預估稅款義務
    • 表格 CP204 須於業務開始經營之日起三個月內呈交。
    • 若業務開始經營日期的認定不準確,可能導致遲交申報、預估不準確或因不合規而被處以罰款。

  3. 結論

    正確確定業務開始經營的日期,是確保馬來西亞稅務合規準確性的基礎。該日期將影響費用的可扣除性、資本津貼的申索資格、首個課稅年度的基期,以及預估稅款的及時呈交。企業應謹慎評估並妥善記錄收入產生活動的開始時間,以確保符合《該法令》的規定,並避免與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發生潛在爭議。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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