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业务经营开始时间
在马来西亚,确定一项业务何时被视为“开始经营”对税务目的而言至关重要。业务开始经营的日期会影响费用的可扣除性、资本津贴的申索资格、首个课税年度的基期,以及预估税款义务的时间安排。《1967年所得税法令》(《该法令》)并未就业务开始经营规定一个固定的法定日期。相反,该认定须依据各项业务的事实与具体情况作出判断,重点在于企业何时开始进行其核心的收入产生活动。准确厘定该日期对于确保适当的税务合规,以及避免与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发生潜在争议,均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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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始经营在实践中的含义
就税务而言,当一项业务开始进行与收入产生直接相关的活动时,即被视为已开始经营。这有别于诸如公司注册、聘请员工、租赁营业场所、购置设备或签署初步协议等准备性步骤。尽管上述事项对设立业务而言属必要环节,但其本身并不构成收入产生活动的开始。
业务开始经营时间的判定取决于业务的性质,并最终属于事实问题。常见的行业判断指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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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或零售业务 — 当人员、营业场所及商品已可供出售,无论是实体销售或线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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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当工厂已投入运作、机器设备已可使用、原材料已备妥且可开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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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 当可提供首项服务,或当实质性的收入产生活动开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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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及餐饮/接待业 — 当有关场所对公众开放并能够接待顾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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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股公司 — 当作出首项投资时,例如存放定期存款或购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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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业务 — 首次种植幼苗或购入牲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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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 — 当取得首份合约、发出首份中标通知书、取得工地占有权,或公司开始进行构成一系列建筑工程的相关活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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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发展商 — 当发展活动开始时,包括为发展目的而收购房地产,或进行与房地产发展相关的活动(例如向有关当局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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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所有类型的业务而言,只要公司已具备条件并能够进行收入产生活动,即视为已开始经营,即使当时尚未实际产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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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及合规影响
业务开始经营的日期决定公司何时可以开始确认可扣除费用、申索资本津贴、确定其基期,以及履行法定税务义务。其主要影响如下:
费用的可扣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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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性支出仅可自业务开始经营之日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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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支出必须是为取得总收入而全部及专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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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始前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扣除,惟《该法令》所规定的若干特定扣除项目除外(例如公司设立费用、符合条件的培训费用、招聘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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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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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令》附表三第55段,业务开始经营前发生的合格资本支出,视为在业务开始经营之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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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津贴可在该业务被视为开始经营的首个课税年度内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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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始前的资本支出并非不准扣除,而只是延后至业务开始经营后方可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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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及设备方面的支出,在有关资产具备用于业务用途的能力时,即视为已发生,即使该资产于较早前已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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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课税年度的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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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课税年度的基期由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起,至财政年度结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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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业务开始经营日期确定不正确,可能导致收入确认不一致、费用扣除错误或申索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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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税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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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CP204 须于业务开始经营之日起三个月内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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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业务开始经营日期的认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迟交申报、预估不准确或因不合规而被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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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正确确定业务开始经营的日期,是确保马来西亚税务合规准确性的基础。该日期将影响费用的可扣除性、资本津贴的申索资格、首个课税年度的基期,以及预估税款的及时呈交。企业应谨慎评估并妥善记录收入产生活动的开始时间,以确保符合《该法令》的规定,并避免与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发生潜在争议。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
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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