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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個人稅務居民身份

馬來西亞個人稅務居民身份

在馬來西亞,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是決定其收入如何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簡稱「該法令」)徵稅的關鍵因素。居民與非居民的區分,直接影響適用的稅率、個人稅務減免資格以及享受免稅或稅收協定優惠的權利。

了解這些規則對於在馬來西亞生活、工作或取得收入的馬來西亞公民及外國個人都至關重要。正確確定稅務居民身份,不僅確保遵守馬來西亞稅法,還能讓納稅人在規劃個人或跨境稅務事務時做出明智決策。

  1. 法律依據

    根據該法令第7條的規定,個人的馬來西亞所得稅居民身份由該條文確定。

    稅務居民身份的認定主要依據個人在日曆年(即基準年度)內實際在馬來西亞停留的天數。根據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的指引,每一日在馬來西亞的停留,包括抵達日和離境日,均計為完整一天。

    根據第7(1)條的規定,如果個人符合第(a)至(d)款中任一法定測試,即可被視為馬來西亞稅務居民。另根據第7(1B)條,對在公共服務部門或法定機構任職的馬來西亞公民,規定了推定規則,使其在境外工作或參加完全資助的海外學習期間仍可保留居民身份。

    這些測試主要考慮個人在馬來西亞的停留天數、連續居留情況以及特定的關聯條款。

  2. 根據該法令第7條認定居民身份

    個人在馬來西亞的居民身份,是根據該法令第7條的法定測試來確定的。這些測試主要考慮個人在馬來西亞的實際停留時間、連續居留情況,以及適用於公共服務部門馬來西亞公民的特殊推定條款。

    下表概述了第7(1)條下的四項法定居民身份測試,以及第7(1B)條的推定規則:

    條款

    居民身份測試

    主要條件

    7(1)(a)

    182天規則

    個人在基準年度內實際在馬來西亞停留182天或以上。

    7(1)(b)

    關聯規則

    個人在當年停留少於182天,但該期間與緊接的前一年或次一年中連續182天或以上的停留期相關聯,包括因境外工作、疾病或短期社交訪問(不超過14天)導致的臨時離境。

    7(1)(c)

    90天規則

    個人在當前基準年度內在馬來西亞停留90天或以上,且在前四個基準年度中的三年內,曾為居民或在馬來西亞停留至少90天。

    7(1)(d)

    連續居留規則

    如果個人在前三個基準年度為居民,且將在下一年度繼續為居民,即使當年未實際在馬來西亞停留,也可視為當年居民,前提是滿足第7(1)(d)條的兩個條件。

    7(1B)

    公共服務或法定機構任職的馬來西亞公民

    在公共服務部門或法定機構任職的馬來西亞公民,即使在境外工作或參加完全資助的海外學習期間缺席馬來西亞,也被視為居民。


    a)
    182天規則 – 該法令第7(1)(a)條

    這是確定個人居民身份的主要且最直接的測試方法。

    如果個人在某一基準年度內實際在馬來西亞停留至少182天,即可被視為該年度的馬來西亞居民。停留天數無需連續計算,所有停留天數,包括抵達日和離境日,均計入總天數。

    示例

    Ramesh,一名來自印度的海洋生物學家,於2025年多次訪問馬來西亞,與當地一所大學合作進行珊瑚礁研究。他的停留情況如下:

    停留期間

    地點

    天數

    01.01.2025 – 14.01.2025

    印度

    14

    15.01.2025 – 28.02.2025

    馬來西亞

    45

    01.03.2025 – 31.05.2025

    印度

    92

    01.06.2025 – 31.07.2025

    馬來西亞

    61

    01.08.2025 – 28.09.2025

    印度

    59

    29.09.2025 – 18.12.2025

    馬來西亞

    81

    19.12.2025 – 31.12.2025

    印度

    13


    情況匯總如下:



    儘管Ramesh的停留天數並非連續,但其在馬來西亞的實際停留總天數為187天,因此根據該法令第7(1)(a)條,他被視為2025課稅年度的馬來西亞居民。

    b)
    關聯規則 – 該法令第7(1)(b)條

    根據該法令第7(1)(b)條,即使個人在基準年度內在馬來西亞停留少於182天,如果該停留期間與緊接的前一年或次一年中連續182天或以上的停留期相關聯,仍可被視為稅務居民。

    在確定連續停留期間時,允許出現臨時離境,並將其視為相關期間的一部分,前提是個人在臨時離境前後均在馬來西亞。

    允許的臨時離境包括:
    • 與在馬來西亞工作相關的離境,例如參加會議或培訓;
    • 因個人或直系家庭成員健康狀況而導致的離境;
    • 社交訪問,總計不超過14天,包括在馬來西亞境外的假期。

    示例

    Pascal,一名來自法國的建築師,被派往馬來西亞參與一項長期建設項目。他的停留情況如下:

    停留期間

    地點

    天數

    01.06.2024 – 28.12.2024

    馬來西亞

    211

    29.12.2024 – 31.12.2024

    法國(社交訪問)

    3

    01.01.2025 – 10.01.2025

    法國(社交訪問)

    10

    11.01.2025 – 28.02.2025

    馬來西亞

    49

    01.03.2025 – 31.12.2025

    法國

    306


    Pascal 於2025年3月1日項目完成後永久離開馬來西亞。



    在2024年,Pascal在馬來西亞停留211天,超過182天的最低要求,因此根據該法令第7(1)(a)條,他在2024課稅年度被認定為馬來西亞居民。

    2025年初,Pascal在法國進行為期10天的社交訪問,然後返回馬來西亞停留49天。由於其離境時間未超過14天,且離境前後均在馬來西亞,因此其連續居留狀態在182天關聯測試中仍然有效。

    儘管Pascal在2025年的總停留僅為49天,但該期間與其2024年的211天停留期相關聯。因此,根據該法令第7(1)(b)條,他在2025課稅年度仍被視為馬來西亞居民。

    該示例說明,即使個人在某一年在馬來西亞停留少於182天,如果該期間與相鄰年份的合格182天停留期相關聯,且任何臨時離境符合規定條件,仍可認定為稅務居民。

    c)
    90天規則 – 該法令第7(1)(c)條

    根據該法令第7(1)(c)條,即使個人在相關基礎年度停留少於182天,只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仍可被視為馬來西亞稅務居民:
    • 該個人在相關基礎年度內於馬來西亞實際居留至少90天;及
    • 在緊接之前的四個基礎年度中,該個人有至少三個年度為馬來西亞稅務居民,或在馬來西亞實際居留90天或以上。

    此規定旨在承認個人對馬來西亞的持續聯繫與規律性停留,使那些在長期維度上保持穩定存在的個人,即使在某一特定年度停留較短,也不會因此失去居民身份。

    示例

    Matthias,一名來自德國的專業顧問,因項目工作需要,經常在馬來西亞與其母國之間往返。他的停留記錄與居民身份如下:

    年度

    在馬來西亞的停留期間

    停留天數

    居民身份

    條文

    2021

    05.04.2021 – 25.06.2021

    82

    非居民

    -

    2022

    03.01.2022 – 31.07.2022

    210

    居民

    該法令第7(1)(a)

    2023

    01.03.2023 – 10.08.2023

    164

    居民

    該法令第7(1)(b)

    2024

    15.02.2024 – 25.05.2024

    100

    非居民

    -

    2025

    10.01.2025 – 20.06.2025

    162

    居民

    該法令第7(1)(c)


    在2025年,Matthias在馬來西亞實際停留162天,未達到該法令第7(1)(a)條所要求的182天標準。然而,在其之前的四個基礎年度(2021 – 2024年)中,他在其中三個年度於馬來西亞實際停留至少90天或被視為居民。

    因此,Matthias在2025課稅年度符合該法令第7(1)(c)條下的居民資格。

    此規則確保那些在多年度內持續與馬來西亞保持聯繫或規律性停留的個人,即使在某一年停留天數較少,也可繼續被視為居民。

    d)
    連續性規則 – 該法令第7(1)(d)條

    根據該法令第7(1)(d)條,即使個人在某一基礎年度內並未實際身處馬來西亞,只要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仍可被視為該年度的馬來西亞稅務居民:
    • 該個人在緊接之前的三(3)個基礎年度均為居民;以及
    • 該個人在緊接其後的下一個基礎年度也將成為居民。

    此規定確保那些在過去數年已建立穩定居留模式的個人,即使在某一年因海外派遣或其他短期原因未能實際留在馬來西亞,其居民身份仍可保持連續性。

    示例

    Amelia是一名來自新加坡的顧問,自 2021 年起受聘於馬來西亞從事長期專業項目。她各年度在馬來西亞的停留情況及居民身份如下:

    年份

    在馬來西亞的停留期間

    停留天數

    居民身份

    條文

    2021

    15.03.2021 – 31.12.2021

    292

    居民

    該法令7(1)(a)

    2022

    01.02.2022 – 30.12.2022

    333

    居民

    該法令7(1)(a)

    2023

    09.01.2023 – 23.06.2023

    166

    居民

    該法令7(1)(b)

    2024

    未在馬來西亞停留

    -

    居民

    該法令7(1)(d)

    2025

    05.05.2025 – 20.12.2025

    230

    居民

    該法令7(1)(a)


    在 2024 年,Amelia 因公司短期調動回到新加坡辦公室工作,因此全年未曾實際停留於馬來西亞。然而,她仍根據該法令第7(1)(d)條被視為 2024 年的馬來西亞稅務居民,其原因如下:
    • 她在之前連續三年(2021 – 2023)均為居民;以及
    • 她在其後的 2025 課稅年度再次成為居民(在馬來西亞停留超過 182 天)。

    因此,儘管 Amelia 在 2024 年完全未身處馬來西亞,她在該年度的居民身份仍因第7(1)(d)條的連續性規則而被視為持續有效。

    一旦 Amelia 在2025 年確立為居民後,她須相應修正其 2024 年的稅務居民身份。

    e)
    受僱於公共服務機構或法定機構的馬來西亞公民 — 該法令第7(1B)條

    根據該法令第7(1B)條,若符合以下條件,馬來西亞公民在特定課稅年度將被視為馬來西亞居民:
    • 該個人受僱於馬來西亞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受僱於馬來西亞的法定機構;以及
    • 在該基礎年度內,該個人由於以下原因而沒有任何一天身在馬來西亞:
      - 在馬來西亞境外履行其受僱職責;或
      - 在僱主全額資助下,前往海外教育機構或專業團體進行課程學習。

    此項推定規定確保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的馬來西亞公民,即使因海外公務派遣或經僱主全額資助到海外進修,而在某些年度未曾實際停留於馬來西亞,仍可保留其馬來西亞稅務居民身份。

    示例

    Farah 是一名馬來西亞公民,擔任國際貿易與工業部(MITI)的高級官員。她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被派駐至日本東京的大馬貿易辦事處,任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她在馬來西亞與日本的停留情況如下:

    停留期間

    地點

    天數

    01.01.2024 – 31.03.2024

    馬來西亞

    91

    01.04.2024 – 31.12.2024

    日本

    275

    01.01.2025 – 31.12.2025

    日本

    365


    在 2024 課稅年度及 2025 課稅年度,Farah 根據該法令第7(1B)條被視為馬來西亞居民,理由如下:
    • 她是馬來西亞公民;
    • 她受僱於馬來西亞公共服務機構(MITI);以及
    • 她離開馬來西亞的唯一原因是執行官方海外職務。

    儘管 Farah 在 2024 年的大部分時間及 2025 年的整年均不在馬來西亞,但其海外派駐屬於正式政府職務的一部分。因此,根據該法令第7(1B)條,她在這兩個年度均被視為馬來西亞居民。

  3. 雙重居民身份與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s)

    馬來西亞已簽署多項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s),以防止個人對同一筆收入被重複徵稅。在某些情況下,依據各自國內法,個人可能同時被視為馬來西亞及其他國家的居民。

    在這種情況下,馬來西亞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第4條規定了一套優先判定規則,以確定個人在協定下的居民身份,判定順序如下:
    • 可取得永久住所的國家;
    • 個人與經濟關係更緊密的國家(重要利益中心);
    • 個人習慣性居住的國家;
    • 國籍所在國家;以及
    • 若仍無法確定,則由雙方主管機關協商決定。

    雖然雙重課稅協定用於判定協定適用的居民身份,但根據國內法認定的馬來西亞居民身份仍適用於評估馬來西亞來源所得的稅務。

  4. 結論

    根據該法令第7條確定個人的居民身份,是界定其馬來西亞稅務責任範圍的基礎。這些規則提供了一個結構化框架,用以評估個人在馬來西亞的實際停留情況及與馬來西亞的聯繫程度。

    準確適用這些規則可確保稅務申報的正確性、享有個人免稅額及適用協定待遇。納稅人應妥善保存出行及停留記錄,以便在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審查時證明其居民身份。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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