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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
居民身份測試 |
主要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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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a) |
182天規則 |
個人在基準年度內實際在馬來西亞停留182天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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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b) |
關聯規則 |
個人在當年停留少於182天,但該期間與緊接的前一年或次一年中連續182天或以上的停留期相關聯,包括因境外工作、疾病或短期社交訪問(不超過14天)導致的臨時離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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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c) |
90天規則 |
個人在當前基準年度內在馬來西亞停留90天或以上,且在前四個基準年度中的三年內,曾為居民或在馬來西亞停留至少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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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d) |
連續居留規則 |
如果個人在前三個基準年度為居民,且將在下一年度繼續為居民,即使當年未實際在馬來西亞停留,也可視為當年居民,前提是滿足第7(1)(d)條的兩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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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B) |
公共服務或法定機構任職的馬來西亞公民 |
在公共服務部門或法定機構任職的馬來西亞公民,即使在境外工作或參加完全資助的海外學習期間缺席馬來西亞,也被視為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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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82天規則 – 該法令第7(1)(a)條 這是確定個人居民身份的主要且最直接的測試方法。 如果個人在某一基準年度內實際在馬來西亞停留至少182天,即可被視為該年度的馬來西亞居民。停留天數無需連續計算,所有停留天數,包括抵達日和離境日,均計入總天數。 示例 Ramesh,一名來自印度的海洋生物學家,於2025年多次訪問馬來西亞,與當地一所大學合作進行珊瑚礁研究。他的停留情況如下:
情況匯總如下: ![]() 儘管Ramesh的停留天數並非連續,但其在馬來西亞的實際停留總天數為187天,因此根據該法令第7(1)(a)條,他被視為2025課稅年度的馬來西亞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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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關聯規則 – 該法令第7(1)(b)條 根據該法令第7(1)(b)條,即使個人在基準年度內在馬來西亞停留少於182天,如果該停留期間與緊接的前一年或次一年中連續182天或以上的停留期相關聯,仍可被視為稅務居民。 在確定連續停留期間時,允許出現臨時離境,並將其視為相關期間的一部分,前提是個人在臨時離境前後均在馬來西亞。 允許的臨時離境包括:
示例 Pascal,一名來自法國的建築師,被派往馬來西亞參與一項長期建設項目。他的停留情況如下:
Pascal 於2025年3月1日項目完成後永久離開馬來西亞。 ![]() 在2024年,Pascal在馬來西亞停留211天,超過182天的最低要求,因此根據該法令第7(1)(a)條,他在2024課稅年度被認定為馬來西亞居民。 2025年初,Pascal在法國進行為期10天的社交訪問,然後返回馬來西亞停留49天。由於其離境時間未超過14天,且離境前後均在馬來西亞,因此其連續居留狀態在182天關聯測試中仍然有效。 儘管Pascal在2025年的總停留僅為49天,但該期間與其2024年的211天停留期相關聯。因此,根據該法令第7(1)(b)條,他在2025課稅年度仍被視為馬來西亞居民。 該示例說明,即使個人在某一年在馬來西亞停留少於182天,如果該期間與相鄰年份的合格182天停留期相關聯,且任何臨時離境符合規定條件,仍可認定為稅務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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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90天規則 – 該法令第7(1)(c)條 根據該法令第7(1)(c)條,即使個人在相關基礎年度停留少於182天,只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仍可被視為馬來西亞稅務居民:
此規定旨在承認個人對馬來西亞的持續聯繫與規律性停留,使那些在長期維度上保持穩定存在的個人,即使在某一特定年度停留較短,也不會因此失去居民身份。 示例 Matthias,一名來自德國的專業顧問,因項目工作需要,經常在馬來西亞與其母國之間往返。他的停留記錄與居民身份如下:
在2025年,Matthias在馬來西亞實際停留162天,未達到該法令第7(1)(a)條所要求的182天標準。然而,在其之前的四個基礎年度(2021 – 2024年)中,他在其中三個年度於馬來西亞實際停留至少90天或被視為居民。 因此,Matthias在2025課稅年度符合該法令第7(1)(c)條下的居民資格。 此規則確保那些在多年度內持續與馬來西亞保持聯繫或規律性停留的個人,即使在某一年停留天數較少,也可繼續被視為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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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連續性規則 – 該法令第7(1)(d)條 根據該法令第7(1)(d)條,即使個人在某一基礎年度內並未實際身處馬來西亞,只要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仍可被視為該年度的馬來西亞稅務居民:
此規定確保那些在過去數年已建立穩定居留模式的個人,即使在某一年因海外派遣或其他短期原因未能實際留在馬來西亞,其居民身份仍可保持連續性。 示例 Amelia是一名來自新加坡的顧問,自 2021 年起受聘於馬來西亞從事長期專業項目。她各年度在馬來西亞的停留情況及居民身份如下:
在 2024 年,Amelia 因公司短期調動回到新加坡辦公室工作,因此全年未曾實際停留於馬來西亞。然而,她仍根據該法令第7(1)(d)條被視為 2024 年的馬來西亞稅務居民,其原因如下:
因此,儘管 Amelia 在 2024 年完全未身處馬來西亞,她在該年度的居民身份仍因第7(1)(d)條的連續性規則而被視為持續有效。 一旦 Amelia 在2025 年確立為居民後,她須相應修正其 2024 年的稅務居民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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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受僱於公共服務機構或法定機構的馬來西亞公民 — 該法令第7(1B)條 根據該法令第7(1B)條,若符合以下條件,馬來西亞公民在特定課稅年度將被視為馬來西亞居民:
此項推定規定確保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的馬來西亞公民,即使因海外公務派遣或經僱主全額資助到海外進修,而在某些年度未曾實際停留於馬來西亞,仍可保留其馬來西亞稅務居民身份。 示例 Farah 是一名馬來西亞公民,擔任國際貿易與工業部(MITI)的高級官員。她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被派駐至日本東京的大馬貿易辦事處,任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她在馬來西亞與日本的停留情況如下:
在 2024 課稅年度及 2025 課稅年度,Farah 根據該法令第7(1B)條被視為馬來西亞居民,理由如下:
儘管 Farah 在 2024 年的大部分時間及 2025 年的整年均不在馬來西亞,但其海外派駐屬於正式政府職務的一部分。因此,根據該法令第7(1B)條,她在這兩個年度均被視為馬來西亞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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