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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須負責任且真誠地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前提行事。這表示董事有責任保障現在以及未來所有股東的權益而行事。公司董事履行職責時,必須(在可行的範圍內)確保決策的結果是對公司所有成員取得公平。
公司董事行使權力時,應有「適當目的」。這表示董事行使權力的目的不得有別於已給予授權的目的。行使董事的權力基本或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若基本動機被發現是出於其他的原因(例如給予一位或多位董事利益並取得公司的控制權),則該董事的行使權力將被作廢。盡管董事處理事情的目的是本著真誠行事,但他亦屬於違反了董事的職責。
除非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簡稱「章程」)或決議認可,否則公司董事不得轉授其權力。公司董事必須對其行使的權利作出獨立的判斷。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65條規定,公司董事必須以合理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此意指合理地努力並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士行事時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
1、
可在合理範圍內預期任何人在執行有關董事就有關公司所執行的職能時會具備的一般知識、技巧以及經驗;以及
2、
該董事本身具有的一般知識、技巧及經驗。
公司董事不容許在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之間發生沖突。
公司董事如在任何交易中擁有重大利益,而訂立交易的其中一方為公司,該董事則必須履行其責任。如公司董事未履行該責任,不得在執行其董事職能時授權、促成或準許公司所進行的交易。此外,除非董事已遵從法律的規定,否則董事不得與公司進行交易。
法律規定董事須就該交易披露其利益的範圍及性質。在某些情況下,公司章程可就擬進行的交易訂明取得成員或董事批準的程序。董事必須按規定的範圍披露有關利益。在適當的情況下,他必須獲得其他成員或董事的批準。
公司董事不得利用其董事職權(直接或間接)為其本人或其他人士謀取利益,或謀取對公司造成損害的利益。
公司董事不得使用公司資產或資料,或以董事一職而取得的業務機會。若董事已在股東大會上揭露其中的權益關系,並已取得公司的同意,則屬例外。
不管是透過其職權或透過行使董事權力取得的報酬,公司董事或前董事皆不得接受第三者給予的任何利益。除非,公司本身給予的利益,或是公司已經通過決議同意給予的利益,或是該利益是擔任執行董事一職所得的附帶利益,則不在此限。
公司董事必須按照公司章程行事,並須遵從所按照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
公司董事必須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並妥善備存會計紀錄,以確保公司備存資料足以顯示及解釋公司所進行的交易,亦以合理的準確度披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為免違反關於詐欺性交易的規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第275條),公司董事不得在得知公司無力償還債款的情況下,容許公司進行進一步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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