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資料庫  中國香港  香港稅務  香港公司離岸利潤免稅指南 

資料庫

分享

香港公司離岸利潤免稅指南

香港公司離岸利潤免稅指南

香港作為全球知名的自由港和國際金融中心,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其優勢之一便是對完全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潤,可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香港公司離岸利潤免稅的核心條件是「真實離岸經營+完整證據鏈+合規申報」,其本質是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的具體應用,而非「避稅漏洞」。

啓源建議企業應結合自身業務模式,提前梳理運營流程、完善證據材料,才能獲得免稅認定待遇。同時,企業應持續保持合規運營,留存相關記錄,以備稅務局後續複查,避免因違規操作導致追稅、罰款等風險。本指南就離岸利潤免稅申請的條件、流程及準備申請資料作出分解,以助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合法節稅及規避稅務風險。

  1. 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香港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稅務制度簡單且稅率偏低。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明確規定,僅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即僅對「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收利得稅。利得稅稅率實行兩級稅率,標準稅率為16.5%,首200萬港元利潤僅按8.25%計征,超過200萬港元的利潤按16.5%計征。

    若香港公司的應評稅利潤完全源自香港境外,且公司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經香港稅務局(IRD)審核批准後,可豁免繳納該部分利潤的利得稅,實現離岸利潤零稅負。換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如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獲得的,則無須就該利潤在香港繳付利得稅。

  2. 香港公司離岸利潤免稅

    香港公司以離岸經營模式所獲取的離岸經營收入無需繳納香港利得稅,即是離岸經營收入免稅,一般也被簡稱為「離岸利潤免稅」或「離岸經營免稅」。

    香港稅法允許以離岸經營收入免稅的方式經營香港公司,但離岸免稅並非自動獲得,也不是「預先申請的免稅牌照」,而是公司在完成利得稅申報後,回復稅務局發出的詢查並提交證據,經審核通過後的稅務結果。根據啓源稅務團隊的多年申請經驗,香港稅務局對離岸利潤的審查越來越嚴格,批核所花的時間也越來越長,以防止漏稅。

  3. 啓源稅務專家團隊的服務

    香港公司在申報利得稅以後,香港稅務局會發出查詢信函,要求公司提供證據和解釋證明公司的收入是來自香港以外的地方,才可獲批免予繳付香港利得稅。

    如提交的回覆信函成功獲得稅務局的接納,企業除了可以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稅款外,亦可為公司在其後年度所賺取的收入完全源自於香港境外作為依據,一次獲批後默認持續有效,無需每年重複申請。但在其後的課稅年度,香港稅務局產生質疑時將很可能會採取稅務稽查的行動,啓源提醒,如公司改變了離岸經營模式,其獲得的經營收入已轉變為在香港境內所賺取,應主動在有關課稅年度申報為在岸利潤繳付利得稅,以避免稅務風險。

    對於離岸利潤免稅等稅務事宜,啓源稅務籌劃專家團隊擁有20多年的豐富經驗,已成功協助本所眾多公司就其公司收入及利潤獲得豁免徵繳香港利得稅的案例。本所提供與之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1)
    離岸利潤免稅的協助認定

    啓源的客戶可以選擇自行處理此稅務局信函的回覆,也可以委任啓源的稅務專家團隊為代表作出陳述及回復稅務局信函。本所將以書面回復及電話回復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回應稅務局發出的各類查核,以專家的身份向稅務局提供其可能要求的所有證據以獲得免稅資格認定。

    (2)
    離岸利潤免稅的預先評估/事先裁定

    啓源稅務籌劃專家團隊還可以為公司提供預先評估服務,預先評估香港公司是否能成功獲得離岸利潤免稅,類似於稅務局的事先裁定。預先評估的最大優勢在於如獲批的機率不大,公司可以先放棄該年度的離岸利潤免稅認定,並即時同步作出整改,在之後的課稅年度再做免稅申報。

    (3)
    離岸利潤免稅的事前指導

    除了上述申請和預先評估以外,啓源還可以提供離岸利潤免稅的事前指導。與客戶進行充分的溝通,了解公司的業務及各部門的運營流程,根據公司計劃開展的經營模式提供建議及整改意見,制定具體的離岸經營模式標準以供公司落地執行,這是成功獲得離岸利潤免稅的最有效方式。

    如離岸利潤免稅被駁回未獲批,公司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反對評稅,補充更充分的證據重新申請。如暫不能提供更有力的證據,啓源建議公司調整離岸經營模式,在後續課稅年度完善證據鏈後再次提交申請。

  4. 離岸利潤免稅獲認定的條件

    綜合香港稅務法例、香港稅務局的稅務指引及法院的歷史案例所作出的歸納分析,就香港公司離岸經營收入免稅必須符合下述經營條件:
    (1)
    公司沒有在香港設立任何辦事處、營業場所或業務機構 (不包括註冊地址);
    (2)
    公司的實際管理及控制權,包括董事會,是處於香港以外的地方;
    (3)
    公司所有商業活動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
    (4)
    公司所有業務上的合同在香港以外地方洽商、議定和執行,以及所有銷售及購貨單據在香港以外地方準備;
    (5)
    公司沒有在香港營運倉庫以儲存公司的產品;
    (6)
    公司沒有聘用任何職員或委聘任何代理人在香港進行任何商業活動或經營業務。

    如果公司的經營模式完全符合上述條件,則可以考慮申請離岸經營收入免繳香港利得稅。在此離岸營運模式下,以下情況並不會產生負面影響:

    (1)
    即使公司與香港的供貨商及客戶有業務往來或交易,只要該交易不在香港洽談協商及簽署合約,僅在海外透過書信或電子郵件往來聯繫即達成交易,這類交易的收入不影響公司適用於離岸經營免稅的方案。
    (2)
    銀行賬戶所在地不影響利潤來源判定,即使銀行賬戶開設在香港境內,也不會有影響。關鍵是證明業務運營及利潤產生均在香港境外,但僅擁有境外銀行賬戶不足以支撐離岸利潤免稅認定的。

  5. 離岸利潤免稅獲認定的流程

    步驟

    流程名稱

    時間

    1

    利得稅

    申報

    按期填寫利得稅申報表後,將報稅表、審計報告及其他佐證資料提交給稅務局。

    2

    稅務局

    審核問詢

    1.    初步審核:核查審計報告、證據鏈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周期隨業務複雜度變化。

    2.    發放問卷:初步通過後,發出核查信函,需回復及提供對應證據。

    3.    如有補充問詢,應按要求回復,補充相關證據。

    3個月起

    3

    等待

    審核結果

    1.    獲批:收到獲批信函。

    2.    駁回:收到應課稅評估,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反對評稅並補充證據;如不反對,應在指定限期內繳納稅款。

    1個月起

    香港公司離岸利潤免稅認定周期預估:

    4個月起


  6. 應備文件資料清單

    如想成功獲得離岸利潤免稅,向稅務局提供的證明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是獲得審核通過的絕對關鍵要素。根據啓源的經驗,按類別整理如下表,不同行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類別

    文件資料

    公司管理架構

    股權架構圖。

    股東、董事名冊,董事/高管身份證明,出入境證明、員工名單及職責說明,證明無香港本地核心員工。

    財務資料

    香港及境外銀行對賬單、採購/銷售發票、費用單據,證明資金流轉真實且無大量香港本地收支。

    交易合同

    採購、銷售合同,明確簽署地點(境外)、交易雙方(非香港主體),可附帶電子簽署記錄、IP地址證明。

    物流單據

    (貿易類企業)

    提單、報關單、物流軌跡記錄、貨運代理協議,證明貨物不經過香港,裝貨港、卸貨港均為境外。

    運營記錄

    包括與供應商/客戶的溝通記錄、董事會/業務會議記錄、境外辦公租賃合同、員工勞動合同、差旅記錄,證明核心運營在境外。

    其他補充證據

    知識產權相關協議、股權持有證明、集團內部轉讓文件(如有),佐證符合例外條件。


  7. 香港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多年來,香港已與多個稅務管轄區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此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能減少或消除自然人或企業法人因不同的稅務管轄區重迭的徵稅權而引致的雙重課稅。

    已與香港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的國家 / 地區包括,中國內地、比利時、盧森堡、泰國及越南。目前香港也在與多個國家 / 地區進行談判協議中,包括,以色列、塞浦路斯、德國及斯洛文尼亞。

    啓源提醒,企業須特別注意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當中的兩項條款:【常設機構】 及 【信息交換】。首先,企業需要留意有關條款中常設機構的定義,因為如締約一方的企業透過位於另一締約方的常設機構在該另一方經營業務,其利潤可在該另一方徵稅,不過會以該等利潤中可歸因於該常設機構的部分為限。而有關【信息交換】的條款指出雙方主管當局應交換可以預見的與執行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的規定相關的信息,或與執行雙方徵收避免雙重課稅協議所涉及的稅種的各自內部法律相關的信息,不過會以根據這些法律徵稅與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不相牴觸為限。

  8. 香港外地收入豁免徵稅制度

    為滿足歐盟在2022年12月最新公佈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指引》中關於處置收益的要求,香港特區政府發佈《2023年稅務(修訂)(外地處置收益徵稅)條例》作為對香港於202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外地收入豁免(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FSIE」)機制的進一步完善,以優化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

    香港稅務局明確表示,香港會繼續奉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引入的經濟實質要求並不會對決定利潤來源地構成影響。換言之,受涵蓋的納稅人仍可就其離岸收入申請免稅,並同時在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的情況下獲稅務豁免。利潤的來源地和經濟實質要求會分開獨立考慮。

    香港稅務局對離岸豁免申請的審核日趨嚴格,尤其是針對跨國企業實體的收入。啓源建議企業應持續關注,或聘請稅務專家提供專業建議和指導,如有任何需要,敬請聯繫啓源稅務團隊。

啓源集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公司籌建、註冊及各類許可證/牌照的申請及後續維護、稅務籌劃、會計審計、留學和移民、知識產權服務,有關詳情請諮詢我們的專業顧問。

您還可以閱讀:
香港公司以離岸方式經營的稅務簡介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您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或協助,煩請您瀏覽本所的官方網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透過下列方式與本所聯絡:
電郵: info@kaizencpa.com
電話: +852 2341 1444
手提電話:+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我們的辦事處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紐約 - 倫敦 - 東京 - 吉隆坡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