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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国内补足税(DTT)

马来西亚国内补足税(DTT)

2026年2月3日,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IRBM/LHDN)发布官方指南,详细说明新实施的国内补足税(Domestic Top-up Tax,DTT)的运作机制、适用范围及行政要求。该税制是马来西亚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二十国集团(G20)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全球最低税(GMT)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全球最低税制度通过双重机制实施,即跨国企业补足税(Multinational Top-up Tax,MTT)及国内补足税(DTT)。DTT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适用范围内在马来西亚运营的实体,其利润适用最低15%的有效税率(Effective Tax Rate,ETR),从而使马来西亚根据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QDMTT)框架保留对低税负国内利润的主要征税权。

  1. 适用范围及门槛

    DTT专门适用于位于马来西亚的跨国企业集团(MNE Group)的组成实体(Constituent Entities)。对于跨国企业集团要纳入本立法适用范围,必须满足特定收入标准:

    • 收入门槛(Revenue Threshold):集团的合并年度收入在前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两个财政年度须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
    • 排除实体(Excluded Entities):某些机构实体完全不属于DTT适用范围,包括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金基金,以及作为最终母公司实体(Ultimate Parent Entity,UPE)的投资基金或房地产投资工具。

  2. 征税与分配公式

    与全球最低税(GMT)的其他国际组成部分不同,DTT负债根据司法管辖区补足税(Jurisdictional Top-up Tax)的全额计算,而不考虑外国母公司所持股权比例的具体百分比。

    总税务负债仅根据马来西亚盈利的组成实体按其正数GloBE收入比例进行分配:A × B / C

    其中:
    • A:为该财政年度该司法管辖区的补足税;
    • B:为该组成实体该财政年度的GloBE收入(若该实体具有正数GloBE收入);
    • C:为该财政年度所有具有GloBE收入的组成实体的GloBE收入总额。

    补足税公式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77(2)条文所采用的标准数学框架如下:

    DTT =(补足税百分比 × 超额利润)+ 额外当期补足税

    其中:
    • 补足税百分比:15% − 司法管辖区有效税率(Jurisdictional Effective Tax Rate)。
    • 司法管辖区有效税率:经调整涵盖税项(Adjusted Covered Taxes)总额除以各国内组成实体的净GloBE收入。
    • 超额利润(Excess Profits):净GloBE收入减去实质性收入排除额(Substance-Based Income Exclusion,SBIE)。
    • 什么是实质性收入排除额(SBIE)?
      企业可通过工资及有形资产扣除机制降低其补足税风险敞口。该机制设有为期八年的过渡性减免期,自2025年起工资扣除率为9.6%,有形资产扣除率为7.6%,并将逐步递减。

  3. 财务会计及货币标准

    为简化国内合规要求,DTT采用本地财务报告框架:

    • 本地准则规则(Local Standards Rule):计算应优先采用依据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MFRS)或马来西亚私人实体报告准则(MPERS)编制的财务报表。此安排以所有国内组成实体与最终母公司实体(UPE)采用相同财政年度为前提,且相关财务报表须为法定要求编制或已审计。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计算将默认采用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

    • 功能货币(Functional Currency):税务申报必须以马来西亚令吉(MYR)完成及提交。如初步计算使用外币(母公司货币),则最终税负必须按该财政年度国家银行(Bank Negara Malaysia)平均月度汇率换算为马来西亚令吉。

  4. 跨境税务调整

    在确定DTT目的下的最终有效税率(ETR)时,为了区分本地利润,特定跨境税项将被排除。这些包括从总部实体分配至马来西亚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的税项、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税制下的税项,以及混合实体的税项。此外,任何源自合格收入纳入规则(Qualified Income Inclusion Rule,QIIR)或合格低税支付规则(Qualified Undertaxed Payment Rule,QUTPR)的税项,均不得计入DTT项下的涵盖税项。

  5. 减免机制及安全港

    为减轻合规负担,该指南概述了关键的豁免及过渡性规则:

    • 小额排除(De Minimis Exclusion):若跨国企业集团(MNEs)在当前及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平均整体GloBE收入低于700万欧元且平均GloBE收入低于100万欧元,则可选择在马来西亚适用零税务处理。

    • 安全港(Safe Harbours):该指南允许适用过渡性国别报告(Transitional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CbCR)安全港(适用于截至2027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永久性安全港,以减少行政负担。

  6. 提交与合规义务(Filing and Compliance Obligations)

    每一个位于马来西亚且属于适用范围内的组成实体均负有法定义务,通过电子方式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LHDN)提交DTT补足税申报表(DTT Top-up Tax Return)。

    截止期限(Deadlines):标准申报期限不得晚于财政年度结束后15个月。然而,考虑到初期实施的复杂性,首个申报期间允许设立过渡性期限,即可延长至报告财政年度最后一天起18个月内提交。

  7. 结论

    “国内补足税指南(domestic-topup-tax-guidelines,DTT)” 的发布标志着马来西亚企业税收格局的明确转变,从传统税收激励结构转向严格的全球合规模式。

    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内补足税(Domestic Top-up Tax,DTT),马来西亚有效保障其征税权,确保跨国企业集团(MNEs)产生的低税负利润被在国内补足至15%的最低税率,而非被转移至外国司法管辖区。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浏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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