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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居民雇主为员工提供以下长辈的护理津贴而产生的费用,可以申请税收扣除:
- 亲生父母;
- 养父母;或
- 祖父母。
虽然该《规则》并未对这些亲属关系做出明确定义,但雇主应遵循马来西亚一般的税务合规原则。“父母”是指亲生父母,或在个人为被收养儿童情况下的养父母;“祖父母”是指该个人父母的父母。上述父母、养父母和祖父母必须是马来西亚居民。
根据本《规则》允许的扣除金额,应在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33条允许的任何扣除之外额外扣除。这意味着,除了针对员工的标准扣除之外,雇主还有资格享受额外的税收优惠。
该《规则》并未对这项额外扣除规定固定的货币金额。内陆税收局局长有权对津贴金额进行审查。如果总支出超过了在日常业务运营中被视为合理或典型的范围,超出部分将不予扣除。
此外,如果出现两个基准期重叠的情况,两期间的共同期间应被视为仅属于第一个基准期,以避免同一笔费用被重复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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