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除外。
公司登记机关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时,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采取批量方式,公告期限为九十日。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强制注销程序终止的,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应当及时开展清算,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自强制注销程序终止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强制注销登记决定后,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未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已经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恢复公司登记:
- 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正处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执行等程序中的;
- 正处于清算、破产程序中的;
- 存在其他确需恢复登记的情形。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以恢复公司登记。
|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