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补偿)等补助主要包括“疗养补助”及“疗养费用支付”。
- 疗养补助: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在工伤医院或其他指定的医疗机构、药局,免费接受治疗或领取药物。
- 疗养费用支付: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在附近无工伤医院或其他指定医疗机构、药局时,被迫前往非指定的医院、医疗机构、药局接受治疗或领取药物,之后可报销治疗或药物费用。
疗养(补偿)等补助的对象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转送费等通常疗养所需的费用,补助持续实施直至工伤劳动者进入伤病症状稳定,无法继续期待医疗效果的状态为止。
- 疗养补助
劳动者经工伤医院或其他指定医疗机构、药局,向管辖所在地的劳动基准监督署之署长提交《疗养补偿补助及复数事业劳动者疗养补助之疗养补助请求书》或《疗养补助之疗养补助请求书》(以下简称为“补助请求书”)。
(1) 工伤劳动者在工伤医院或其他指定医疗机构、药局接受治疗或领取药物;
(2) 工伤劳动者编制补助请求书,并请雇主在请求书上证明;
(3) 工伤劳动者向工伤医院等提交补助请求书;
(4) 工伤医院等将补助请求书提交至都道府县劳动局;
(5) 都道府县劳动局转交补助请求书至劳动基准监督署;
(6) 劳动基准监督署审核无误后,都道府县劳动局向厚生劳动省提交支付请求;
(7) 厚生劳动省支付工伤劳动者的治疗药物费用予工伤医院等。
- 疗养费用支付
工伤劳动者可向管辖所在地的劳动基准监督署之署长提交《疗养补偿补助及复数事业劳动者疗养补助之疗养费用请求书》或《疗养补助之疗养费用请求书》(以下简称为“费用请求书”)。工伤劳动者针对同一工伤重复提交费用请求书,从第2次开始,如工伤劳动者从雇主处离职,则不再需要前雇主的证明。
(1) 工伤劳动者在非指定的医院、医疗机构、药局接受治疗或领取药物,并直接向非指定医院等支付治疗相关费用;
(2) 工伤劳动者编制费用请求书,并请雇主及非指定医院等在费用请求书上证明;
(3) 工伤劳动者提交费用请求书至劳动基准监督署;
(4) 劳动基准监督署审核费用请求书,审核通过后告知厚生劳动省;
(5) 厚生劳动省补偿工伤劳动者先前支付的治疗相关费用。
除上述提及之补助请求书及费用请求书外,工伤劳动者亦应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其他申请资料,例如:(具体资料请咨询都道府县劳动局)
- 如涉及看护或转移的费用,工伤劳动者应提供关于看护或转移服务的明细书、账单、支付凭证等;
- 如接受按摩或针灸服务,则在初次按摩、针灸当日、初次接受后第6个月及之后每满3个月,应在提交请求书时额外提供医生的诊断书。
工伤劳动者如已在工伤医院或其他指定医疗机构、药局接受治疗或领取药物,但由于返乡等理由,变更至另一工伤医院等接受治疗或领取药物,则可以向变更后的工伤医院等提交《疗养补偿补助及复数事业劳动者疗养补助之接受疗养补助指定医院等(变更)备案》、或者《疗养补助之接受疗养补助指定医院等(变更)备案》,工伤医院等收到上述文件后将转交至管辖所在地之劳动基准监督署。
在非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工伤劳动者,如变更至指定医疗机构,则无需提交上述文件,但应《疗养补偿补助及复数事业劳动者疗养补助之疗养补助请求书》或《疗养补助之疗养补助请求书》,即重新进行“疗养补助”的申请手续。
工伤劳动者从住址或工作地点前往医疗机构,如单程路程达2km以上,则满足下列任意一项时,该劳动者可领取往返医疗机构的交通费:
- 前往同一市町村内的适合治疗自身伤病的医疗机构;
- 同一市町村内无适合治疗自身伤病的医疗机构时,前往相邻市町村的医疗机构;
- 同一市町村内有适合治疗自身伤病的医疗机构,但前往相邻市町村的医疗机构更加方便时,前往相邻市町村的医疗机构;
- 同一市町村及相邻市町村无适合治疗自身伤病的医疗机构时,前往其他市町村内距离住址或工作地点最近的医疗机构。
“疗养补助”是实物补助,不存在申请时效。如申请“疗养费用支付”,则应在确认支出次日起2年内提交补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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