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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工伤保险 – 工伤判断

日本工伤保险 – 工伤判断

日本劳动者领取工伤保险补助的前提是,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属于《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中规定的“工伤”范畴。“工伤”并非仅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如劳动者或其雇主在判断伤害属于工伤之前,就武断申请工伤保险补助,不仅可能因不满足法律定义而无法享受补助,亦可能错过其它适用社会保险补助或补偿金的申请期限,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因此,工伤判断尤为重要。

本指引中,启源将参照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厚生劳动省的资料,简要介绍日本工伤保险的工伤判断依据,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会保险加入及工资计算之服务,如有需要,可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一、  工伤的分类

日本的工伤保险(日文“労災保険”)是向在业务、通勤中遭受伤害的劳动者(保险对象)提供经济补助的日本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因此,工伤可粗略分为“业务伤害”及“通勤伤害”(日文“業務災害”及“通勤災害”)。

二、  业务伤害

“业务伤害”指,劳动者因业务原因遭受的负伤、疾病、残障或死亡。在劳动者受雇于适用于工伤保险的事业所,在雇主的安排及管理下,因业务导致伤害时,适用业务伤害的保险补助。在日本,负伤、疾病、残障或死亡与业务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称为“业务上”,业务伤害的适用情况如下:

  1. 业务上的负伤

    (1)
    在雇主的安排及管理下从事业务时

    劳动者在雇主规定的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内、在事业场所设施内从事业务时,因受伤劳动者的业务行为及事业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状况等原因导致的负伤,如无特殊情况,则视为业务伤害。但是,以下情况不视为业务伤害:
    (i)   劳动者在工作中进行私人行为或脱离业务范围的随意行为导致的负伤;
    (ii)  劳动者蓄意制造的负伤;
    (iii) 劳动者因个人恩怨受到来自第三方的施暴;
    (iv) 因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负伤(事业场的位置布局、工作条件、工作环境极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情况除外)。

    (2)
    在雇主的安排及管理下未从事业务时

    在事业场所设施内的劳动者,于午休等休息期间及工作前后的时间内,因没有实际从事业务,所以上述时间段内由劳动者私人行为导致的负伤,不视为业务伤害;由事业所设施设备或管理情况等原因造成的负伤,视为业务伤害。

    在事业场所设施内大小便、饮水等生理行为虽然“没有实际从事业务”,但作为雇主管理下的业务伴生行为,在生理行为中发生的伤害亦视为业务伤害。

    (3)
    在雇主的安排下,但未在管理下从事业务时

    劳动者听从雇主安排,出差或因公司业务外出,在事业场所设施外从事业务而不受雇主管理时,除非采取积极的私人行为,否则该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一般视为业务伤害。

  2. 业务上的疾病

    如业务与疾病之间存在充分因果关系,则患病的劳动者成为工伤保险的补助对象,该情况被称为“业务上的疾病”。“业务上的疾病”并非指劳动者在雇主安排管理下发生的疾病,而是在雇主安排管理下受有害因子影响而发生的疾病,一般而言,需要满足以下3项条件:
    (1)
    工作地点存在有害因子,有害因子指有害的物理因子、化学物质、超出身体负担的工作量、病原体等;
    (2)
    劳动者发生的疾病与有害因子有关,且应确认导致疾病发生的有害因子的数量、以及接触有害因子或暴露在有害因子中的时间;
    (3)
    在医学层面,发病过程及病状被认为是妥当的,至少应证明劳动者的疾病是接触有害因子后、或暴露在有害因子中发生的。

    并非所有的业务上的疾病均在劳动者接触有害因子后短时间内发生,而可能存在长时间的潜伏期。因此,举例说明,某位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出现脑溢血症状,如该症状与业务无关,则该劳动者并非工伤保险的补助对象;如发病症状与业务满足上述3项条件,即存在因果关系,则即使劳动者并非在工作时间内发病,亦可以成为工伤保险的补助对象。

  3. 复数业务成因伤害

    如劳动者在因业务原因遭受负伤、疾病、残障或死亡时,同时受雇于不同雇主的多间事业场所,则综合评判该劳动者在不同事业场所中承受的负担(工作时间、工作压力等),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该劳动者的负伤、疾病、残障或死亡是否属于业务伤害。

三、  通勤

通勤伤害指,劳动者因通勤遭受的负伤、疾病、残障或死亡。上述“通勤”指与工作有关的、采用合理的路线及方法的、①住址与工作场所之间的往返;或②工作场所至其它工作场所的移动;或③“单身赴任”(多指丈夫离开妻子儿女的住处,独自一人前往异地工作的情况)住址与家庭住址之间的移动。如劳动者在通勤中“脱离”移动路线、或“中断”通勤,则“脱离”及“中断”期间中及其后的移动不视为“通勤”。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中关于上述“通勤”定义中各用语的补充说明如下:

  1. 与工作有关

    通勤应与工作存在密切关联,如劳动者在①或②移动过程中受到通勤伤害,则当天应是需要工作的日期(如工作日)。在一定程度较早或较晚于上班时间的早到或迟到等,亦承认该早到或迟到与工作的关联性。如是③,则只有在需要工作的日期前后不超过1天之内的通勤,才具备与工作的关联性。

  2. 住址

    “住址”指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作为生活据点居住的房屋等场所。如劳动者由于工作需要,被迫租赁家属居住地址之外的、距离工作场所较近的公寓,并从该公寓通勤,则该公寓视为该劳动者的住址。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部门的罢工运动,导致劳动者被迫留宿于公司附近的酒店、旅店等亦视为该劳动者的住址。

  3. 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仅限开始或结束工作时的场所,通常为公司或工厂。针对负责特定区域内2处以上业务点的劳动者,其工作场所仅限于从住址出发前往的第1处业务点,以及作为工作结束时回家起点的最后1处业务点。

  4. 合理的路线及方法

    “合理的路线”指劳动者为了通勤而平常使用的路线,包括劳动者由于交通突发情况导致被迫绕行的路段、以及使用私家车时在停车场内驾驶的路线。如有多条路线,则所有的路线均视为合理的路线。无合理理由绕行的路线不视为“合理的路线”。

    “合理的方法”即公众常用的交通方法,不论劳动者平常是否经常使用。

  5. 业务性质

    劳动者满足上述第1~4项条件进行移动时,如移动具备业务性质,则不视为“通勤”。具体而言,如劳动者乘坐雇主提供的专用交通工具上下班时、或为了处理紧急事务在节假日出勤时,在乘坐专用交通工具中遭受的负伤、疾病、残障或死亡,不是通勤伤害,而是业务伤害。

  6. 脱离或中断

    “脱离”指劳动者在通勤途中,持与工作及通勤无关的目的,离开合理的路线之行为;“中断”指劳动者在通勤途中进行与通勤无关的事项之行为,例如劳动者在通勤途中前往电影院观看电影等,视为通勤的脱离或中断。

    但是,劳动者在通勤途中进行简单的、但与通勤无关的事项,例如进入路过的便利店购买香烟、饮料等,不视为通勤的脱离或中断。厚生劳动省令规定之不属于“脱离”或“中断”的行为如下:
    (1)  购买日用品等相似行为;
    (2)  参加法律规定之以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教育训练;
    (3)  行使选举权等相似行为;
    (4)  前往医院或诊所问诊、接受治疗等相似行为;
    (5)  照看需要照看的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该照看行为应是持续且反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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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

1.   日本雇用保险制度简述

2.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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