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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实体通过马来西亚所得税申报系统提交文件的申报计划

纳闽实体通过马来西亚所得税申报系统提交文件的申报计划

马来西亚内陆税务局已发布根据《1990 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以下简称“该法令”)第 22EB 条所要求的文件申报计划。此举是在近期纳闽税务框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尤其是自 2025 课税年度起实施的自我评估制度,体现了马来西亚在加强税务合规、透明度以及数字化税务申报方面的持续关注。

该计划延续了此前针对公司及有限责任合伙推出的马来西亚所得税申报系统(Malaysian Income Tax Reporting System,以下简称“MITRS”),以及针对纳闽实体实施自我评估制度的公告,相关内容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已有报道。当时已指出,马来西亚内陆税务局将发布详细指南。此次发布的申报计划即是针对第 22EB 条合规要求的正式指南。

  1. 背景与法律框架

    该法令第 22EB 条规定,已根据该法令第 5 或第 10 条提交利润申报表的纳税人,必须提供补充信息并提交指定文件。

    该计划自 2025 课税年度起按当年制生效,确保所有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均以标准化的数字格式提交。

  2. 适用范围与访问方式

    根据该法令提交申报的纳闽实体,必须遵守上述要求。MITRS 平台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开放使用,访问方式如下:
    • 纳税人:通过 MyTax 门户网站(https://mytax.hasil.gov.my/
    • 税务代理:通过税务代理电子申报系统(TAeF),同样可通过 MyTax 门户访问

    提交必须由董事、董事代表或持牌税务代理完成。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必须确保在上传任何文件至 MITRS 前,利润申报表已完成提交。

  3. 第 22EB 条规定的指定文件

    通过 MITRS 提交的文件包括:
    • 经审计财务报表 / 清算账户:
      - 经审计财务报表,包括董事报告及按相关书面法律编制的详细损益表;或
      - 清算账户(指清盘过程中清算人的收支账户及财务状况说明),适用于正在解散或清盘的公司。
    • 天课(Zakat)付款收据副本:如适用,依据该法令第 8A 条缴纳的天课,由纳闽伊斯兰宗教机构开具的收据为准。
    • 申报的税务优惠计算:如适用,提供相关课税年度的税务计算中已申报税务优惠的完整计算资料。

    所有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提交,不超过 20 兆字节(MB),语言为马来语或英语。其他语言的文件须附有经认证的翻译件。

    内陆税务局总干事保留必要时修改或扩展指定文件清单的权利。

  4. 提交截止日期及修改

    文件必须在利润申报表提交截止日期后 30 天内提交。如需修改,纳税人可通过 MITRS 平台重新上传修订后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某些文件未作修改,也必须重新提交所有相关文件。提交日期将以最新上传日期为准。

    逾期提交原始或修订文件,将被视为未遵守第 22EB 条规定。

  5. 不合规的处罚

    未遵守第 22EB 条构成该法令第 23(1)(c) 条所述的违法行为。经定罪,纳税人可能面临:
    • 不少于20,000 马币且不超过 1,000,000 马币的罚款;或
    • 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
    • 罚款与监禁并罚。

    这凸显了及时、准确提交指定文件的重要性。

  6. 结论

    根据该法令第 22EB 条的新申报计划,是纳闽税务申报与马来西亚更广泛数字化税务管理改革接轨的重要一步。结合此前针对公司及有限责任合伙推出的 MITRS 以及纳闽实体实施的自我评估制度,此措施体现了政府在现代化税务合规方面的全面战略。

    建议纳闽实体在生效日期前充分熟悉相关要求,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意见,以降低合规风险。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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