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語
该分摊机制适用于马来西亚居民或非居民个人合伙人,且其在一个课税年度的基准期内:
- 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收到源自马来西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支付、记入或分配的利润分配。
- 在该基准期内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收到的利润分配总额超过100,000马币。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人,归属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归属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 AB × C
其中:
项目
定义
A
根据该法令第54C条,在课税年度基准期内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利润相关的法定收入。
B
在该课税年度基准期内的总收入。
C
在该课税年度基准期内,根据该法令附表1第I部分第1段(针对居民个人)或第I部分第1A段(针对非居民个人)以及第XXIII部分规定应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个人根据该法令第45(2)款与配偶进行联合评估,“总收入”(B)应为夫妻双方合并的总收入。
一旦分摊,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利润部分将按照该法令附表1第XXIII部分规定的2%统一税率征税。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将继续按以下税率征税:
- 对于居民个人,适用该法令附表1第I部分第1段下的累进税率;或
- 对于非居民个人,适用该法令附表1第I部分第1A段下30%的统一税率。
实际上,2%的优惠税率仅适用于分摊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收入,所有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仍保留其标准的税务处理。
阿亮是马来西亚税务居民,也是马来西亚境内一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2026课税年度,他从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获得了180,000马币的利润分配,以及90,000马币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在得出其总应纳税所得额之前,阿亮将申请总额为27,000马币的税务减免。
第一步
确定A、B和C
A(来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法定收入)= 80,000马币 (超出 100,000 马币门槛的部分)
B(总收入)= 80,000马币 + 90,000马币 = 170,000马币
C(应纳税所得额)= 170,000马币 – 27,000马币 = 143,000马币
第二步
应纳税所得额的分摊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 80,000170,000× 143,000 = 67,294马币
其他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 143,000马币 – 67,294马币 = 75,706马币
第三步
适用相关税率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67,294马币 × 2% = 1,345.88马币
其他应纳税所得额 = (首70,000马币) 3,700马币+ (剩余5,706马币) (5,706 马币× 19%) = 3,700马币 + 1,084.14马币 = 4,784.14马币
应缴税款总额 = 1,345.88马币 + 4,784.14马币 = 6,130.02马币
|
免責の声明 本文の内容と意見は一般的な情報共有のみであり、専門的なアドバイスではありません。本文の内容への信頼によって生じた全ての損失に対しては、啓源が一切責任を負いませ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