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中,企业时常会需要聘用自然人提供临时性服务。通常来讲,就此类服务,企业需注意以下事项:
- 自然人提供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有偿服务,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
- 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综上所述,企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不能免除个人开具发票的义务。两者是相互独立的税务合规要求。缺少发票,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然人独立从事非雇佣劳务取得收入,且取得的收入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需开具劳务报酬发票,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装潢、咨询、讲学、翻译、技术服务、演出、市场调查等临时性、一次性的劳务服务。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提供劳务报酬,适用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如下:
-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目前自然人劳务费发票可由单位发起,个人确认,以下为用工单位发起劳务报酬发票申请操作流程:
- 企业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 选择【单位办税】进入扣缴功能;
- 前往【人员信息采集】功能添加代开申请人。(依次录入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其中姓名及证件号码为必录项);
- 依次点击【扣缴申报】-【个人代开发票】-【发票代开发起(劳务报酬)】-【发起申请】;
- 填写发票要素信息: 销售方信息、购买方信息、项目信息、应税行为信息等;
- 点击【提交】进入确认信息页面,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按钮完成提交;
- 通知被代开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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