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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电子发票特别自愿申报计划

马来西亚电子发票特别自愿申报计划

电子发票是供应商与买家之间交易的数字化呈现,有效替代了传统的纸质或电子文件,例如发票、贷记单和借记单。它包含与传统文件相同的核心信息,包括供应商与买家的详情、商品描述、数量、不含税价格、适用税项及总额,用以记录日常商业营运的交易数据。

为了减轻微型及中小企业转型至该数字化架构的合规负担,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宣布为纳税人实施“电子发票特别自愿申报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自愿申报提供全额免除罚款的优惠。该特别自愿申报计划立即生效,并将持续开放至2027年12月31日。

一、  电子发票特别自愿申报计划的适用资格

特别自愿申报计划适用于符合以下任一类别的纳税人:

  1. 在其各自的法定实施日期之后,未能开具或漏报任何特定期间强制性电子发票的纳税人;
  2. 已积极开具电子发票,但提交的文件中包含数据错误,或未能符合现行税法及官方指南所规定的精确技术规范的纳税人;
  3. 自强制性电子发票实施之日起,完全未执行电子发票且未提交过任何电子发票的纳税人;
  4. 目前正在接受或已被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通知即将接受电子发票合规审查的纳税人。

在下列情况下,特别自愿申报计划将不予适用:

  1. 在电子发票特别自愿申报计划下提交的电子发票,不符合现行税法及官方指南所规定的规范与要求。
  2. 自愿申报涉及欺诈、蓄意违约或疏忽。

二、  纳税人的责任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特别自愿申报计划下进行的自愿申报若要被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接受,必须秉持诚信原则,并完全遵守为该计划制定的架构。纳税人有责任确保所有提交的自愿申报均准确、完整,且符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所设定的要求。

该举措为纳税人提供了规范其电子发票合规性的机会。纳税人可以自愿审查并针对电子发票开具要求做出修正,以享受罚款豁免,从而支持商业营运中的数字化愿景。

三、  相关要求

参与电子发票特别自愿申报计划的纳税人须根据提交方式使用特定的电子发票版本:

  1. SVDP 1.2:适用于在没有数字签名的情况下进行提交的纳税人;以及
  2. SVDP 1.3:适用于在使用数字签名的情况下进行提交的纳税人。

这些指定的电子发票版本必须仅用于在电子发票特别自愿申报计划下进行自愿申报,不得用于该计划之外的任何电子发票提交。

若自愿申报涉及先前未提交的汇总电子发票,则该汇总电子发票应根据交易发生的对应月份分别进行提交。纳税人不得以总括形式(涵盖多个月份)一次性提交汇总电子发票。

四、  实际应用

为了说明未提交电子发票特别自愿申报计划的实际运作应用,现以 VinaticPA Sdn. Bhd. 为例。该公司在2022财政年度的年营业额为10,000,000马币。根据强制实施的第三阶段,该公司被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电子发票。

由于负责电子发票工作的会计部门员工流失率高,VinaticPA Sdn. Bhd. 未能为其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期间的交易提交电子发票。

该期间内未提交交易的明细如下:

月份

交易数量

价值低于10,000马币的交易

价值超过10,000马币的交易

20261

12

9

3

20262

6

4

2

20263

20

11

9

20264

13

9

4

20265

13

6

7

20266

9

3

6


根据电子发票特别自愿申报计划指南,VinaticPA Sdn. Bhd. 必须根据以下标准规范其提交:

  1. 对于金额等于或超过10,000马币的交易,必须单独开具单笔电子发票;
  2. 对于金额低于10,000马币的交易,在买家未要求单独开具电子发票的情况下,允许该公司开具汇总电子发票。

VinaticPA Sdn. Bhd. 在特别自愿申报计划下所需的提交必须按月申报,具体如下:

月份

汇总电子发票

单笔电子发票

须开具的电子发票总数

20261

1

3

4

20262

1

2

3

20263

1

9

10

20264

1

4

5

20265

1

7

8

20266

1

6

7


为了符合电子发票特别自愿申报计划的罚款豁免资格,VinaticPA Sdn. Bhd. 在没有数字签名时必须使用“SVDP 1.2”版本进行提交,在有数字签名时则必须使用“SVDP 1.3”版本进行提交。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访问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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