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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意圖使用基礎(Intent to Use – Section 1(b))
實際使用基礎(Use in Commerce – Section 1(a))
定義
在提交申請書的當下,該商標所涵蓋的產品或服務,已經在美國市場上公開銷售或提供。
適用情境
適合已經在美國實體店鋪上架、在網上商店穩定讓身處的美國消費者購買的賣家,或已經能在美國穩定提供服務的申請人。
優點
流程最快
在提交商標申請時同時附上使用證據及美國境內首次使用日期,完成審查和公告期後,就能馬上取得註冊證書。
成本最低
費用最便宜,因為不需要後續補交使用聲明,也沒有額外行政步驟。
缺點
前期投入風險高
必須先在美國實際投入市場。假使商標最後因與在先商標近似而無法取得註冊,前期投入的金錢將無法收回;如果要更改商標,已經印上原來商標的產品亦無法復原。
有被搶註風險
正因為「先使用了」,若在美國公開宣傳卻遲遲未遞件,可能導致商標在正式申請前已被其他人搶註。
三、 原屬國註冊基礎(Foreign Registration – Section 44(e))
意圖使用基礎(Intent to Use – Section 1(b))
定義
在提交申請書時,該商標的產品或服務尚未在美國市場上公開銷售或提供,但在未來具有真實意圖(Bona Fide Intent)要在美國市場銷售或提供。
適用情境
適合希望先佔住商標名稱以免被別人註冊、希望確保商標能順利通過審查和公告後才投入生產和使用,或產品正處於研發/備貨階段,預計數個月後才在美國上市的申請人。
優點
先排位、防搶註冊
可以先搶佔商標的排位順序,防止別人捷足先登。
降低投資風險
不需要先在美國使用,可以確保商標在「能夠成功註冊」的前提下,才投放更多資源去生產及上市。
缺點
流程較慢
需要在公告獲准後收到核准通知書(Notice of Allowance)的 6 個月內,補交使用聲明和使用證據(雖然可以申請延期,最多可延期 5 次、每次 6 個月,但每次延期都會產生額外費用),一天未能提供到使用證據,都無法取得註冊證書。
成本增加
必須在後續補交使用聲明,會產生額外費用。
原屬國註冊基礎(Foreign Registration – Section 44(e))
定義
該商標已經在您的原屬國(例如香港或中國內地)成功註冊。
適用情境
適合在原屬國已經經營多年、擁有註冊商標,想要發展美國市場但暫時還沒有在美國本地實際銷售的申請人。
優點
免交美國使用證據
在申請時及公告後,都不需要提交美國境內的使用證據,直接避開了前期的使用審查。
流程簡便且費用較低
完成審查和公告結束後就能馬上取得註冊證書,費用與實際使用基礎一樣相對便宜。
缺點
範圍受限
美國的申請範圍絕對不能超出原屬國證書核准的範圍。
官方審查嚴格
美國對產品/服務描述的審查非常嚴格,很大機會會收到官方審查意見書要求修正描述,這會耽誤申請進度,且每次回覆都會產生額外的專業服務費。
原屬國申請基礎(Foreign Application – Section 44(d))
定義
該商標已經在您的原屬國提交申請,並在 6 個月內透過主張優先權(Priority)遞交美國申請。
適用情境
適合希望在全球同步佈局新品牌的申請人。
優點
享有優先權保護
在原屬國提交申請後的 6 個月內搭配主張優先權,可以有效防止競爭對手在這段空窗期內在美國搶註。
暫免美國使用壓力
同樣不需要一開始就在美國實際使用,減少因商標無法註冊帶來的損失。
缺點
範圍受限
美國的申請範圍絕對不能超出原屬國證書核准的範圍。
官方審查嚴格
美國對產品/服務描述的審查非常嚴格,很大機會會收到官方審查意見書要求修正描述,這會耽誤申請進度,且每次回覆都會產生額外的專業服務費。
後續仍需轉為實質基礎
最重要的一點是,44(d)只是幫您爭取優先權的「跳板」,後續依然要搭配1(a)(補交使用聲明和使用證據)或44(e)(補交原屬國核准的證書),才能正式完成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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