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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意图使用基础(Intent to Use – Section 1(b))
实际使用基础(Use in Commerce – Section 1(a))
定义
在提交申请书的当下,该商标所涵盖的产品或服务,已经在美国市场上公开销售或提供。
适用情境
适合已经在美国实体店铺上架、在网上商店稳定让身处的美国消费者购买的卖家,或已经能在美国稳定提供服务的申请人。
优点
流程最快
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同时附上使用证据及美国境内首次使用日期,完成审查和公告期后,就能马上取得注册证书。
成本最低
费用最便宜,因为不需要后续补交使用声明,也没有额外行政步骤。
缺点
前期投入风险高
必须先在美国实际投入市场。假使商标最后因与在先商标近似而无法取得注册,前期投入的金钱将无法收回;如果要更改商标,已经印上原来商标的产品亦无法复原。
有被抢注风险
正因为「先使用了」,若在美国公开宣传却迟迟未递件,可能导致商标在正式申请前已被其他人抢注。
三、 原属国注册基础(Foreign Registration – Section 44(e))
意图使用基础(Intent to Use – Section 1(b))
定义
在提交申请书时,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尚未在美国市场上公开销售或提供,但在未来具有真实意图(Bona Fide Intent)要在美国市场销售或提供。
适用情境
适合希望先占住商标名称以免被别人注册、希望确保商标能顺利通过审查和公告后才投入生产和使用,或产品正处于研发/备货阶段,预计数个月后才在美国上市的申请人。
优点
先排位、防抢注册
可以先抢占商标的排位顺序,防止别人捷足先登。
降低投资风险
不需要先在美国使用,可以确保商标在「能够成功注册」的前提下,才投放更多资源去生产及上市。
缺点
流程较慢
需要在公告获准后收到核准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的 6 个月内,补交使用声明和使用证据(虽然可以申请延期,最多可延期 5 次、每次 6 个月,但每次延期都会产生额外费用),一天未能提供到使用证据,都无法取得注册证书。
成本增加
必须在后续补交使用声明,会产生额外费用。
原属国注册基础(Foreign Registration – Section 44(e))
定义
该商标已经在您的原属国(例如香港或中国内地)成功注册。
适用情境
适合在原属国已经经营多年、拥有注册商标,想要发展美国市场但暂时还没有在美国本地实际销售的申请人。
优点
免交美国使用证据
在申请时及公告后,都不需要提交美国境内的使用证据,直接避开了前期的使用审查。
流程简便且费用较低
完成审查和公告结束后就能马上取得注册证书,费用与实际使用基础一样相对便宜。
缺点
范围受限
美国的申请范围绝对不能超出原属国证书核准的范围。
官方审查严格
美国对产品/服务描述的审查非常严格,很大机会会收到官方审查意见书要求修正描述,这会耽误申请进度,且每次回覆都会产生额外的专业服务费。
原属国申请基础(Foreign Application – Section 44(d))
定义
该商标已经在您的原属国提交申请,并在 6 个月内透过主张优先权(Priority)递交美国申请。
适用情境
适合希望在全球同步布局新品牌的申请人。
优点
享有优先权保护
在原属国提交申请后的 6 个月内搭配主张优先权,可以有效防止竞争对手在这段空窗期内在美国抢注。
暂免美国使用压力
同样不需要一开始就在美国实际使用,减少因商标无法注册带来的损失。
缺点
范围受限
美国的申请范围绝对不能超出原属国证书核准的范围。
官方审查严格
美国对产品/服务描述的审查非常严格,很大机会会收到官方审查意见书要求修正描述,这会耽误申请进度,且每次回覆都会产生额外的专业服务费。
后续仍需转为实质基础
最重要的一点是,44(d)只是帮您争取优先权的「跳板」,后续依然要搭配1(a)(补交使用声明和使用证据)或44(e)(补交原属国核准的证书),才能正式完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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