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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國內補足稅(DTT)

馬來西亞國內補足稅(DTT)

2026年2月3日,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IRBM/LHDN)發佈官方指南,詳細說明新實施的國內補足稅(Domestic Top-up Tax,DTT)的運作機制、適用範圍及行政要求。該稅制是馬來西亞落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二十國集團(G20)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全球最低稅(GMT)倡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全球最低稅制度通過雙重機制實施,即跨國企業補足稅(Multinational Top-up Tax,MTT)及國內補足稅(DTT)。DTT的主要目標是確保適用範圍內在馬來西亞運營的實體,其利潤適用最低15%的有效稅率(Effective Tax Rate,ETR),從而使馬來西亞根據合格國內最低補足稅(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QDMTT)框架保留對低稅負國內利潤的主要徵稅權。

  1. 適用範圍及門檻

    DTT專門適用於位於馬來西亞的跨國企業集團(MNE Group)的組成實體(Constituent Entities)。對於跨國企業集團要納入本立法適用範圍,必須滿足特定收入標準:

    • 收入門檻(Revenue Threshold):集團的合併年度收入在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財政年度須達到或超過7.5億歐元。
    • 排除實體(Excluded Entities):某些機構實體完全不屬於DTT適用範圍,包括政府實體、國際組織、非營利組織、養老金基金,以及作為最終母公司實體(Ultimate Parent Entity,UPE)的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工具。

  2. 徵稅與分配公式

    與全球最低稅(GMT)的其他國際組成部分不同,DTT負債根據司法管轄區補足稅(Jurisdictional Top-up Tax)的全額計算,而不考慮外國母公司所持股權比例的具體百分比。

    總稅務負債僅根據馬來西亞盈利的組成實體按其正數GloBE收入比例進行分配:A × B / C

    其中:
    • A:為該財政年度該司法管轄區的補足稅;
    • B:為該組成實體該財政年度的GloBE收入(若該實體具有正數GloBE收入);
    • C:為該財政年度所有具有GloBE收入的組成實體的GloBE收入總額。

    補足稅公式

    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77(2)條文所採用的標準數學框架如下:

    DTT =(補足稅百分比 × 超額利潤)+ 額外當期補足稅

    其中:
    • 補足稅百分比:15% − 司法管轄區有效稅率(Jurisdictional Effective Tax Rate)。
    • 司法管轄區有效稅率:經調整涵蓋稅項(Adjusted Covered Taxes)總額除以各國內組成實體的淨GloBE收入。
    • 超額利潤(Excess Profits):淨GloBE收入減去實質性收入排除額(Substance-Based Income Exclusion,SBIE)。
    • 什麼是實質性收入排除額(SBIE)?
      企業可通過工資及有形資產扣除機制降低其補足稅風險敞口。該機制設有為期八年的過渡性減免期,自2025年起工資扣除率為9.6%,有形資產扣除率為7.6%,並將逐步遞減。

  3. 財務會計及貨幣標準

    為簡化國內合規要求,DTT採用本地財務報告框架:

    • 本地準則規則(Local Standards Rule):計算應優先採用依據馬來西亞財務報告準則(MFRS)或馬來西亞私人實體報告準則(MPERS)編制的財務報表。此安排以所有國內組成實體與最終母公司實體(UPE)採用相同財政年度為前提,且相關財務報表須為法定要求編制或已審計。若不符合上述條件,則計算將默認採用最終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所使用的會計準則。

    • 功能貨幣(Functional Currency):稅務申報必須以馬來西亞令吉(MYR)完成及提交。如初步計算使用外幣(母公司貨幣),則最終稅負必須按該財政年度國家銀行(Bank Negara Malaysia)平均月度匯率換算為馬來西亞令吉。

  4. 跨境稅務調整

    在確定DTT目的下的最終有效稅率(ETR)時,為了區分本地利潤,特定跨境稅項將被排除。這些包括從總部實體分配至馬來西亞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的稅項、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稅制下的稅項,以及混合實體的稅項。此外,任何源自合格收入納入規則(Qualified Income Inclusion Rule,QIIR)或合格低稅支付規則(Qualified Undertaxed Payment Rule,QUTPR)的稅項,均不得計入DTT項下的涵蓋稅項。

  5. 減免機制及安全港

    為減輕合規負擔,該指南概述了關鍵的豁免及過渡性規則:

    • 小額排除(De Minimis Exclusion):若跨國企業集團(MNEs)在當前及前兩個財政年度的平均整體GloBE收入低於700萬歐元且平均GloBE收入低於100萬歐元,則可選擇在馬來西亞適用零稅務處理。

    • 安全港(Safe Harbours):該指南允許適用過渡性國別報告(Transitional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CbCR)安全港(適用於截至2027年12月31日或之前開始的財政年度)以及永久性安全港,以減少行政負擔。

  6. 提交與合規義務(Filing and Compliance Obligations)

    每一個位於馬來西亞且屬於適用範圍內的組成實體均負有法定義務,通過電子方式向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LHDN)提交DTT補足稅申報表(DTT Top-up Tax Return)。

    截止期限(Deadlines):標準申報期限不得晚於財政年度結束後15個月。然而,考慮到初期實施的複雜性,首個申報期間允許設立過渡性期限,即可延長至報告財政年度最後一天起18個月內提交。

  7. 結論

    「國內補足稅指南(domestic-topup-tax-guidelines,DTT)」 的發佈標誌着馬來西亞企業稅收格局的明確轉變,從傳統稅收激勵結構轉向嚴格的全球合規模式。

    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國內補足稅(Domestic Top-up Tax,DTT),馬來西亞有效保障其徵稅權,確保跨國企業集團(MNEs)產生的低稅負利潤被在國內補足至15%的最低稅率,而非被轉移至外國司法管轄區。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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