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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向納閩實體支付款項的稅務扣除限制

馬來西亞向納閩實體支付款項的稅務扣除限制

《2018年所得稅(不允許就居民向納閩公司付款作扣除)規則》[P.U.(A) 375/2018],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該法令」)第39(1)(r)條制定,規定了馬來西亞居民向納閩實體付款中不允許作為稅務扣除的部分。該規則隨後被《2020年所得稅(不允許就居民向納閩公司付款作扣除)(修訂)規則》[P.U.(A) 376/2020]修訂,以調整不可扣除比例並明確「納閩公司」的定義。

  1. 扣稅限制(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該法令第39(1)(r)條,居民向納閩公司支付的以下類型款項中,不允許作為扣稅的金額如下表所示:

    編號

    付款類型

    不允許扣稅金額

    1.

    利息支付(包括與融資相關的佣金、便利費及預付款費用)

    25%

    2.

    租賃租金

    25%

    3.

    其他付款

    97%


  2. 結論

    自2021年1月1日起,馬來西亞居民向納閩實體支付的款項按規定比例部分不得扣除,其中利息及租賃租金為25%,其他屬於收入性質的支出為97%。該稅務處理與該法令下的法定框架以及1990年《納閩商業活動稅法令》下對納閩公司的定義一致。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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