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資料庫  離岸地區  信托基金與基金會  開曼基金會公司 

資料庫

分享

開曼基金會公司

開曼基金會公司

開曼群島2017年頒佈的《基金會公司法案》引入了基金會公司這一全新的公司形式。

近年來,基金會公司(Foundation Company,以下簡稱 FC)越來越多地被用作家族辦公室的控股工具、企業交易中的特殊目的載體(SPV),以及數字資產結構中的核心架構等等。

基金會公司是一種在《基金會公司法案》下註冊成立的非營利公司(即不能向公司的股東/成員分配利潤)。它是一個承擔有限責任的法人實體,擁有獨立於股東/成員(如有)、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員的法律人格。《基金會公司法案》允許基金會公司為任何合法目的而設立。

一、  基金會公司的主要特徵

  1. 基金會公司在成立後不必擁有成員/股東。這一特徵增強了公司的延續性與控制力,在資產繼承規劃和資產保護方面更具優勢。當基金會公司不再有股東/成員時(通常情況如此),必須至少設立一名監督人,其角色類似於信託的保護人,負責監督董事並保障基金會公司的宗旨得以實現。
  2. 基金會公司的創始人有權指定受益人,這種安排與信託制度中委託人指定受益人的做法非常相似。
  3. 董事負責管理基金會公司的業務運作,並需履行作為公司董事的職責與義務。

二、  基金會公司的用途

基金會公司(FC)具有廣泛的用途,包括:
  1. 作為金融交易中的特殊目的載體;
  2. 作為慈善事業的載體;
  3. 作為資產繼承規劃與資產保護的工具。

三、  基金會公司的優勢

與常見的資產傳承工具信託相比,基金會公司具有多項潛在優勢:
  1. FC 是一個有限責任的法人實體,可以與第三方進行交易。
  2. FC 更容易更換管理層(即董事);而在信託中,更換受託人可能會涉及賠償條款
  3. FC本身可以擁有財產;而在信託中,財產的法律所有人是受託人,更換受託人時需轉移財產,可能涉及複雜的程序和稅務問題。
  4. FC創始人可以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哪些權利(如有)。
  5. FC 不存在無效風險——開曼公司註冊處頒發的基金會公司註冊證書是其存在的最終證明。
  6. FC 可以註冊為私人信託公司,即私人財富規劃中被廣泛使用的家族信託受託人,可以提供高度靈活性和管理控制。
  7. FC 屬於公司類型,因此在仲裁或其他合法爭議解決方式的使用上更具確定性和靈活性。

、  基金會公司註冊要求

若滿足以下條件,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將會把該公司註冊為基金會公司:
  1.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可有或無股本);
  2. 公司秘書必須是合格人士(持有公司管理牌照);
  3. 公司章程須聲明該公司為基金會公司,並禁止向成員分配股息或其他利潤及資產等等。

若現有或新註冊公司符合上述要求並繳納相關費用,開曼公司註冊處將簽發基金會公司註冊證書,其中載明該公司為基金會公司。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您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或協助,煩請您瀏覽本所的官方網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透過下列方式與本所聯絡:
電郵: info@kaizencpa.com
電話: +852 2341 1444
手提電話:+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我們的辦事處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紐約 - 倫敦 - 東京 - 吉隆坡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