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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基金会公司

开曼基金会公司

开曼群岛2017年颁布的《基金会公司法案》引入了基金会公司这一全新的公司形式。

近年来,基金会公司(Foundation Company,以下简称 FC)越来越多地被用作家族办公室的控股工具、企业交易中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及数字资产结构中的核心架构等等。

基金会公司是一种在《基金会公司法案》下注册成立的非营利公司(即不能向公司的股东/成员分配利润)。它是一个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实体,拥有独立于股东/成员(如有)、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法律人格。《基金会公司法案》允许基金会公司为任何合法目的而设立。

一、  基金会公司的主要特征

  1. 基金会公司在成立后不必拥有成员/股东。这一特征增强了公司的延续性与控制力,在资产继承规划和资产保护方面更具优势。当基金会公司不再有股东/成员时(通常情况如此),必须至少设立一名监督人,其角色类似于信托的保护人,负责监督董事并保障基金会公司的宗旨得以实现。
  2. 基金会公司的创始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这种安排与信托制度中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做法非常相似。
  3. 董事负责管理基金会公司的业务运作,并需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二、  基金会公司的用途

基金会公司(FC)具有广泛的用途,包括:
  1. 作为金融交易中的特殊目的载体;
  2. 作为慈善事业的载体;
  3. 作为资产继承规划与资产保护的工具。

三、  基金会公司的优势

与常见的资产传承工具信托相比,基金会公司具有多项潜在优势:
  1. FC 是一个有限责任的法人实体,可以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2. FC 更容易更换管理层(即董事);而在信托中,更换受托人可能会涉及赔偿条款
  3. FC本身可以拥有财产;而在信托中,财产的法律所有人是受托人,更换受托人时需转移财产,可能涉及复杂的程序和税务问题。
  4. FC创始人可以决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哪些权利(如有)。
  5. FC 不存在无效风险——开曼公司注册处颁发的基金会公司注册证书是其存在的最终证明。
  6. FC 可以注册为私人信托公司,即私人财富规划中被广泛使用的家族信托受托人,可以提供高度灵活性和管理控制。
  7. FC 属于公司类型,因此在仲裁或其他合法争议解决方式的使用上更具确定性和灵活性。

、  基金会公司注册要求

若满足以下条件,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将会把该公司注册为基金会公司:
  1.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可有或无股本);
  2. 公司秘书必须是合格人士(持有公司管理牌照);
  3. 公司章程须声明该公司为基金会公司,并禁止向成员分配股息或其他利润及资产等等。

若现有或新注册公司符合上述要求并缴纳相关费用,开曼公司注册处将签发基金会公司注册证书,其中载明该公司为基金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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