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僱主申報表
在馬來西亞,僱主必須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83條的規定,每年透過表格E向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申報支付予僱員的薪酬。表格E(僱主申報表)需連同表格CP8D〔根據《1994年所得稅規則(薪酬扣除)》提交的就業薪酬申報、扣除申索及所得稅扣除資料〕一併提交,該表格載有每位僱員的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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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E與表格CP8D
表格E為僱主每年提交的申報表,用於申報在該年度內支付予僱員的薪酬。所有僱主均須就相關年度提交表格E,包括未支付任何薪酬的僱主,例如休眠公司或其董事未領取任何薪酬的實體。
該規定適用於廣泛類型的僱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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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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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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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機構、合作社、協會及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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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E提供僱傭資料的概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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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僱員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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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繳納每月稅務扣除的僱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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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職僱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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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僱員人數;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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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並離開馬來西亞的僱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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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CP8D需與表格E一併提交,並載有每位僱員的詳細資料,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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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身份資料及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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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獲得的薪酬及福利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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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稅務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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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是否由僱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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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CP8D必須涵蓋所有僱員,包括全職、兼職、合約僱員及實習生,以及負責或參與組織管理的個人(例如公司董事、合作社理事會成員及協會的控制成員)。
如在該年度內沒有任何僱員,下列僱主可豁免提交表格CP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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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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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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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教聯合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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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人士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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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提交表格E及提交方式
表格E及表格CP8D必須透過MyTax門戶以電子方式提交至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
以下具有相應MyTax角色的人員可提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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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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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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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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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 /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 組織管理員
· 合作社
· 協會
· 納閩實體
· 獨資企業 / 合夥企業業主
· 地方當局
· 特殊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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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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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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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稅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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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所得稅法》第153(3)條規定的持牌稅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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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E提交截止日期
僱主須每年就前一課稅年度提交表格E及表格CP8D。申報必須透過MyTax門戶以電子方式提交至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
提交截止日期為次年的4月30日,其中已包含內陸稅收局給予的30天寬限期。
僅當表格CP8D在規定截止日期內提交時,表格E才被視為完整。對於已於次年2月25日之前透過e-Data Praisi/e-CP8D提交資料的僱主,無需再透過表格E完成及提交CP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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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保存要求
僱主須保存與表格E中申報的僱員薪酬及福利相關的支持性記錄,包括工資記錄、各項津貼明細、實物福利、支持任何免稅津貼的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根據《所得稅法》第82條規定,僱主必須自相關課稅年度結束之日起,保存足夠的記錄七年。
這些記錄須妥善保存,以便內陸稅收局在未來進行稅務審計時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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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處罰
如未能在規定截止日期內提交表格E及表格CP8D,將構成《所得稅法》第120(1)(b)條所列之違法行為,僱主可能會被起訴。經定罪後,僱主可被處以不少於200馬幣且不超過20,000馬幣的罰款,或判處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亦可同時適用罰款與監禁。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
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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