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社交媒體網紅收入的稅務處理
隨着數字經濟的發展,社交媒體網紅已成為馬來西亞公認的創收活動。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已正式明確馬來西亞社交媒體網紅所取得收入的稅務處理方式,為公眾就相關稅務義務提供明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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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體網紅
識、地位或與用戶之間的關係而對他人產生影響力的個人。通常,這類個人能夠透過在社交及數字空間從事網紅活動而獲得可觀收入。鑑於其能夠透過社交媒體平台或營銷活動獲取收入,社交媒體網紅已被認可為一種合法職業。
網紅的活動
如個人從事以下活動之一,可被視為網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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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媒體上製作音頻或視頻內容,或發佈書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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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與社交媒體相關的活動、節目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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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廣告或推廣為目的參與社交媒體活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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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社交媒體活動,並因此從任何一方獲得報酬、禮品或任何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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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的類別
社交媒體網紅通常可分為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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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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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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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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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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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為公眾互動而創作內容,旨在建立信任並在虛擬環境中與受眾建立關係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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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從事網紅活動的個人,例如:
運動員
家庭主婦
學生
宗教人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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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形象網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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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社交媒體上具有存在感的對象,例如卡通人物、電影或電視劇中的虛構角色、漫畫形象,或組織的標誌/符號。
其社交媒體賬號通常由擁有發佈權的個人或公司負責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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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人物:Pusheen
the Cat
品牌吉祥物:Mickey
Mouse
品牌標誌:Nike Swo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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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類型
社交媒體網紅所產生的收入可以是貨幣形式或非貨幣形式。貨幣收入包括以管理費、顧問費、演出費或類似款項形式收取的報酬。非貨幣收入包括禮品、折扣券、免費服務或其他利益,應按其市場價值計量。
常見的收入類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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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社交媒體平台的直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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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社交媒體產品代言人所獲得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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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品,包括實體產品及數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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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擁有大量粉絲的社交媒體賬號或用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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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社交媒體上使用網紅形象而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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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款項,例如擔任娛樂節目評委或參與者所取得的報酬,或提供培訓師或主持人服務所取得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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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範圍及稅務處理
居住在馬來西亞的社交媒體網紅,如果其產生收入的活動在馬來西亞進行,則該收入在馬來西亞應納稅,無論付款來源是本地還是海外。這包括來自馬來西亞境外的社交媒體平台(如YouTube或TikTok)的收入,以及在國外進行但實際在馬來西亞執行的活動所產生的收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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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紅
個人因任何活動所獲得的收入,無論是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均屬《所得稅法》第4(a)條下的應納稅收入,因為該收入源自職業活動。即便網紅未簽署任何合同協議,該收入仍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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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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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形象網紅
虛擬形象網紅與現實中的個人無關,可能包括卡通人物、電影或電視劇中的虛構角色、漫畫形象,或組織的標誌/符號。
通常,虛擬形象網紅的賬號由其所有者開設並管理。虛擬形象網紅所獲得的收入,無論賬號所有者是個人還是公司,均應在該所有者名下按《所得稅法》第4(a)條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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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費用
社交媒體網紅有資格根據《所得稅法》第33(1)條,申請對完全且專門用於產生總收入的支出進行稅前扣除。屬於個人性質或資本性質的支出,根據《所得稅法》第39條不予扣除。
此外,社交媒體網紅也可根據《所得稅法》第3附表,對為商業目的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資本支出申請資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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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隨着馬來西亞社交媒體網紅稅務處理的正式明確,相關個人須根據《所得稅法》第4(a)條申報其從社交媒體網紅活動中取得的所有收入。
獲得非僱傭性質收入的網紅,需向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繳納預計稅款分期,同時保留所有收入和支出的記錄及相關憑證,保存期限為七年,以備內陸稅收局審計使用。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
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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