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社交媒体网红收入的税务处理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社交媒体网红已成为马来西亚公认的创收活动。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已正式明确马来西亚社交媒体网红所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方式,为公众就相关税务义务提供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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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网红
识、地位或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而对他人产生影响力的个人。通常,这类个人能够通过在社交及数字空间从事网红活动而获得可观收入。鉴于其能够通过社交媒体平台或营销活动获取收入,社交媒体网红已被认可为一种合法职业。
网红的活动
如个人从事以下活动之一,可被视为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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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媒体上制作音频或视频内容,或发布书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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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与社交媒体相关的活动、节目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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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告或推广为目的参与社交媒体活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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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社交媒体活动,并因此从任何一方获得报酬、礼品或任何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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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的类别
社交媒体网红通常可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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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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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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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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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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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为公众互动而创作内容,旨在建立信任并在虚拟环境中与受众建立关系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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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从事网红活动的个人,例如:
运动员
家庭主妇
学生
宗教人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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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形象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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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社交媒体上具有存在感的对象,例如卡通人物、电影或电视剧中的虚构角色、漫画形象,或组织的标志/符号。
其社交媒体账号通常由拥有发布权的个人或公司负责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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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人物:Pusheen
the Cat
品牌吉祥物:Mickey
Mouse
品牌标志:Nike Swo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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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类型
社交媒体网红所产生的收入可以是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货币收入包括以管理费、顾问费、演出费或类似款项形式收取的报酬。非货币收入包括礼品、折扣券、免费服务或其他利益,应按其市场价值计量。
常见的收入类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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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社交媒体平台的直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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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交媒体产品代言人所获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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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包括实体产品及数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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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拥有大量粉丝的社交媒体账号或用户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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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社交媒体上使用网红形象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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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款项,例如担任娱乐节目评委或参与者所取得的报酬,或提供培训师或主持人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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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范围及税务处理
居住在马来西亚的社交媒体网红,如果其产生收入的活动在马来西亚进行,则该收入在马来西亚应纳税,无论付款来源是本地还是海外。这包括来自马来西亚境外的社交媒体平台(如YouTube或TikTok)的收入,以及在国外进行但实际在马来西亚执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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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红
个人因任何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均属《所得税法》第4(a)条下的应纳税收入,因为该收入源自职业活动。即便网红未签署任何合同协议,该收入仍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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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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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形象网红
虚拟形象网红与现实中的个人无关,可能包括卡通人物、电影或电视剧中的虚构角色、漫画形象,或组织的标志/符号。
通常,虚拟形象网红的账号由其所有者开设并管理。虚拟形象网红所获得的收入,无论账号所有者是个人还是公司,均应在该所有者名下按《所得税法》第4(a)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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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费用
社交媒体网红有资格根据《所得税法》第33(1)条,申请对完全且专门用于产生总收入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属于个人性质或资本性质的支出,根据《所得税法》第39条不予扣除。
此外,社交媒体网红也可根据《所得税法》第3附表,对为商业目的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资本支出申请资本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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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马来西亚社交媒体网红税务处理的正式明确,相关个人须根据《所得税法》第4(a)条申报其从社交媒体网红活动中取得的所有收入。
获得非雇佣性质收入的网红,需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缴纳预计税款分期,同时保留所有收入和支出的记录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为七年,以备内陆税收局审计使用。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
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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