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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e-Lanjutan Masa 系統簡介

馬來西亞
e-Lanjutan Masa 系統簡介

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已推出 e-Lanjutan Masa 系統。該系統是一個可通過 MyTax 門戶訪問的線上平台,專為納稅人申請延長提交所得稅申報表(ITRF)期限而設計,適用於《1967年所得稅法》和《1967年石油(所得稅)法》項下的納稅人。

  1. 一般規則

    納稅人須在其會計期間或勘探期間結束後的七個月內,以電子方式提交所得稅申報表。

    在 e-Lanjutan Masa 系統推出之前,延長提交期限的申請需以人工方式提交和處理,批准嚴格依據個案,並僅適用於符合條件的納稅人。

    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通過 e-Lanjutan Masa 系統申請延長提交所得稅申報表的期限: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合作社、信託機構、單位信託及受《所得稅法》第 77A 條約束的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以及受《石油(所得稅)法》第 30 條和 30A 條約束的應稅人,包括處於生產和勘探階段的油氣區塊(OBD)。

  2. 資格條件

    納稅人必須符合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設定的所有條件,方可申請,例如:

    • 延遲提交的合理原因
    • 完整的支持性資料

    申請可由擔任董事、機構管理員或其代表的個人提交。

  3. 批准/拒絕代碼

    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使用特定狀態代碼來顯示申請是否獲批或被拒,以及決定原因如下:

    代碼

    狀態

    含義 / 原因

    001

    批准

    根據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SM)對財務報表的批准,授予延長提交期限。

    002

    批准

    案件符合批准條件(非 SSM 原因)。

    100

    拒絕

    申請課稅年度的納稅申報表(BN)已被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接收。

    101

    拒絕

    基礎期間與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記錄不符。需通過表格 CP204B e-CP204B 更新。

    102

    拒絕

    同一課稅年度已獲人工或線上(e-Lanjutan Masa)延長。

    103

    拒絕

    申請提交時間距原截止日期或已批准的延長期少於 14 天。

    104

    拒絕

    存在欠稅(借方餘額)或未按當前課稅年度繳納稅款分期。

    105

    拒絕

    申請課稅年度(當年)仍有未繳納的 CP204 / CP250 分期款項。


  4. 申訴被拒

    如果申請被拒,納稅人可提交具有更充分理由的申訴。相關指南說明了申訴的評估方式。

  5. 獲批後的納稅人責任

    如果延長期限獲批,納稅人必須:

    • 在延長期限內提交所得稅申報表
    • 確保所有應繳稅款或未繳稅款餘額在延長期限內繳清

    未遵守上述規定可能會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 112(3) 條或《1967年石油(所得稅)法》第 51(3) 條受到處罰。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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