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 哪些人不必申請工作許可證?
依據台灣現行法規,外籍人士在台從事工作,原則上採取事前許可制。也就是說,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後,才能合法在台工作;在工作許可核准前,即使尚未正式到職,原則上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行為。
若想先快速釐清「工作許可證」與其他入境、居留文件之間的差異,可參考先前文章〈
「工作證 ≠ 工作簽證」3 分鐘搞懂外籍人士赴台必備文件〉,協助建立基本概念。
不過,在實務上,並非所有在台工作的外籍人士都需要另外申請工作許可。依據勞動部及相關法規規定,以下特定情形,外籍人士可依法免辦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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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分本身」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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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在台設有戶籍之台灣人結婚,並獲准居留之外籍人士(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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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具台灣證件,但未在台灣設有戶籍者(就業服務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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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或項目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兩岸條例第1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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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學術、研究或顧問性質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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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單位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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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從事經教育部認可之講座或學術研究工作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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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國簽證「本身即視為工作許可」的情形
度假打工:依國際書面協議入境之「度假打工」若協議內容已載明可工作、人數及停留期限,則其進入台灣的簽證即視為工作許可(僱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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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停留且具特定目的之工作(30 日以下)
持 30 日以下之台灣簽證或進入台灣許可,且從事以下活動者,其進入台灣的文件視為工作許可(僱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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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以下之履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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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益目的,協助處理緊急事故所需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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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當局及其所屬學術機構邀請,從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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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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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停留且持特定證件之專業活動(90 日以下)
持有移民署核發之「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在台灣從事演講、技術指導等專業活動,其停留期間 90 日以下之台灣簽證或進入台灣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若不屬於上述情形之外籍人士,原則上仍須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後,方可在台灣合法從事工作。因此,建議外籍人士或聘僱單位在工作安排前,先行確認是否符合免辦工作許可的條件,以及適用的法規類型,以避免因誤判而衍生後續合規風險。
參考數據:在何種情形下,不須申請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