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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 哪些人不必申请工作许可证?

台湾 | 哪些人不必申请工作许可证?

依据台湾现行法规,外籍人士在台从事工作,原则上采取事前许可制。也就是说,必须先向主管机关申请并取得工作许可后,才能合法在台工作;在工作许可核准前,即使尚未正式到职,原则上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行为。

若想先快速厘清「工作许可证」与其他入境、居留文件之间的差异,可参考先前文章〈「工作证 ≠ 工作签证」3 分钟搞懂外籍人士赴台必备文件〉,协助建立基本概念。

不过,在实务上,并非所有在台工作的外籍人士都需要另外申请工作许可。依据劳动部及相关法规规定,以下特定情形,外籍人士可依法免办工作许可:

  1. 因「身份本身」不须申请工作许可

    • 与在台设有户籍之台湾人结婚,并获准居留之外籍人士(就业服务法第48条第1项第2款)
    • 仅具台湾证件,但未在台湾设有户籍者(就业服务法第79条)
    • 准依亲居留之大陆配偶,或项目长期居留之大陆地区人民(两岸条例第17条之1)

  2. 特定学术、研究或顾问性质之工作

    • 各级主管机关单位及其所属学术研究机构聘请外国人担任顾问或研究工作者(就业服务法第48条第1项第1款)
    • 受聘于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从事经教育部认可之讲座或学术研究工作者(就业服务法第48条第1项第3款)

  3. 入国签证「本身即视为工作许可」的情形

    度假打工:依国际书面协议入境之「度假打工」若协议内容已载明可工作、人数及停留期限,则其进入台湾的签证即视为工作许可(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4条)

  4. 短期停留且具特定目的之工作(30 日以下)

    持 30 日以下之台湾签证或进入台湾许可,且从事以下活动者,其进入台湾的文件视为工作许可(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5条第1项):
    • 30 日以下之履约工作
    • 为公益目的,协助处理紧急事故所需之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
    • 受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或受大专以上校院、各当局及其所属学术机构邀请,从事演讲或商务技术指导工作
    • 受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邀请,从事非营利性质之艺文表演或体育活动

  5. 短期停留且持特定证件之专业活动(90 日以下)

    持有移民署核发之「学术及商务旅行卡」在台湾从事演讲、技术指导等专业活动,其停留期间 90 日以下之台湾签证或进入台湾许可视为工作许可

若不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籍人士,原则上仍须依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工作许可后,方可在台湾合法从事工作。因此,建议外籍人士或聘雇单位在工作安排前,先行确认是否符合免办工作许可的条件,以及适用的法规类型,以避免因误判而衍生后续合规风险。

参考数据:在何种情形下,不须申请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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